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1〕89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89 号
当事人:台玻东海玻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伯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55871138G
住所:东海县牛山镇高新区湖东南路1号
当事人台玻东海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10月9日、11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当事人800t/d生产线正在生产,在线监控设备二氧化硫(250mg/Nm 3)和颗粒物(30mg/Nm 3)量程上限与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400mg/Nm 3)和颗粒物(50mg/Nm 3)量程上限标准不相符,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10月9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2、2021年9月15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可以证明受委托人李**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10月9日由当事人现场负责人李**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李**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可以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9月15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受委托人李**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10月9日、11月8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三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在公司现场拍摄照片4张,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10日调取的《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2020〕9号、连东环行罚〔2020〕15号、连东环行罚〔2020〕58号、连东环行罚〔2020〕66号、连东环行罚〔2021〕72号、连东环行罚〔2021〕75号,可以证明当事人近两年有环境行政处罚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2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8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于2021年12月3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裁量起点10%,1. 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 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 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4次以上,具体见证据8,22%;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22% ×(1-10%)] ×20万元=5.96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月17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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