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住房保障

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暂行)的通知

  • 时间:2022-11-08 11:15:33
  •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暂行)的通知

连房[2008]4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第165号令)和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 19 号)的有关规定,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业主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

 1.不设置电梯的房屋: 50元/平方米;

 2.设置电梯的房屋: 80元/平方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按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和阁楼)10元/平方米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三、业主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