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暂行)的通知
关于调整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暂行)的通知
连房[2008]45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2007]第165号令)和江苏省建设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建房[2008] 19 号)的有关规定,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6月1日起,物业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如下:
一、业主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
1.不设置电梯的房屋: 50元/平方米;
2.设置电梯的房屋: 80元/平方米。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按开发建设面积(含车库和阁楼)10元/平方米交存物业维修资金。
三、业主交存的首期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入住手续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房地产开发企业交存的物业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前一次性缴纳。
特此通知。
连云港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08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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