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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市区部分房地产政策措施实施期限的通知

  • 时间:2024-12-30 09:08:20
  •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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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市区部分房地产政策措施实施期限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住房消费,更好地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保持房地产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活跃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延长市区部分房地产政策措施实施期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购房补贴措施


市区(不含赣榆区)转让二手住房一年内又购置新建商品住房的,予以补贴一次应缴契税额的100%;对规上企业的产业工人和大专以上学历购房人购买新建住房或首套二手住房的发放购房补贴,补贴额为应缴契税额的80%。上述补贴政策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补贴由市、区两级根据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二、实施延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限措施


市区由开发企业书面申请承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从办理施工许可证放宽至第一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缴纳。


三、实施放宽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限措施


在地块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50%土地成交价款,剩余土地成交价款的缴纳时间不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2个月。非企业原因导致不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地块,经受让人申请并批准同意的,可就付款、交地、开竣工时间等重新约定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四、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措施


扩大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考评A类覆盖面,将A类企业比例从10%调整为20%,使更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获得在预售进度条件、预售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市区新出让商住用地申请预售证的项目,对工程形象进度的要求视同信用考评A类企业。


上述政策措施实施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连房调控办发〔2022〕3号、连房调控办发〔2023〕9号、连房调控办发〔2023〕14号、连房调控办发〔2023〕15号、连建发〔2024〕177号、连建发〔2024〕190号文件中未明确执行期限的房地产政策措施继续有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范围为市区(不含赣榆区),赣榆区和各县可参照执行或另行制定相关措施。如在本通知执行期间,因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的,从其规定。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连云港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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