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近日,我市调整了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上、下限。其中,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164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上限为532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368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38元(单位、个人各为169元)。
据介绍,我市每年都要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按照规定,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2021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与此同时,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变,仍各为12%;企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各为5%至12%,由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和需要在这区间自行决定(缴存比例一年只能调整一次)。同一单位应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2164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上限为532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2021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3368元,以此确定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38元(单位、个人各为169元)。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超过上限的按上限确定,低于下限的按下限确定,在上下限范围内的据实确定。
此外, 以个人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同步实行基数调整,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参照执行,缴存比例在10%-24%范围内确定。缴存基数或月缴存额可以选择以下一种方法确定:能够提供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的,可按其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确定缴存基数;在我市以个体工商户名义缴纳社保的,可以按其调整当月(或上月)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缴存基数;可以按不超过2020年度全市缴存职工的人均月缴存额1470元确定月缴存额。
据介绍,本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起,各单位应于2021年1月31日之前完成调整核定工作。缴存基数当年度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本年度不得变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到元(见分、角进元);各单位应严格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亏损企业如无能力按最低比例5%缴存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可以缓缴。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各类单位必须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目前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未全员建缴住房公积金单位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停缴单位作为失信信息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进行曝光并依法处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为减少在缴存银行柜面办理的等候时间,请各单位通过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登录中心网站上的单位网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通过单位网厅还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应缴变更、单位汇缴、个别缴存、转移、个人信息变更、单位信息变更以及查询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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