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
办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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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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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申请条件 |
所需材料(需提供原件) |
备注 |
办理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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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买自住住房 |
1 、购买本地商品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购房发票 |
提取时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购买市区(不含赣榆区)商品房,可通过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购商品房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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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购买异地商品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4)购房发票(5)提取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缴纳期不少于半年),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
提取时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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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购买本地存量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本人借记卡(3)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4)购房发票(5)《不动产权证》 |
提取时限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市区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购买市区(不含赣榆区)存量房,可通过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购二手房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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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购买异地存量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本人借记卡(3)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4)购房发票(5)《不动产权证》(6)提取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缴纳期不少于半年),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
提取时限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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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购买公有住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4)《公有住房买卖契约》(5)全额购房发票(或收据)(6)《不动产权证》 |
提取时限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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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购买拆迁安置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购房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书)(4)购房发票(或支付凭证) |
购买商品房的提取时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年内,购买存量房的提取时限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内(市区以《不动产买卖合同》网签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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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购买单位集资建房 |
(1)单位提供发改委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购房职工清单(姓名、身份证、楼号)、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2)分中心实地查看集资建房合作项目,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经办人联系职工或其配偶提供职工集资建房审批表、集资建房协议书、购房发票(收据)、身份证、银行借记卡、户口簿或结婚证到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
提取时限为集资建房审批表生效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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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提取人本人借记卡 |
提取时限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布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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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修自住住房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4)《房屋所有权证》(5)县(区)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6)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
提取时限为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内。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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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退休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职工退休且账户已封存,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办理退休提取;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未封存的账户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
柜面办理; 已退休男职工满60岁、女职工满55岁的可通过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退休销户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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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
(1)提取人的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 |
职工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凭有效居民身份证和银行卡并签订《退职销户承诺书》即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业务。 |
柜面办理; 或通过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退职销户提取、下岗失业提取、丧失劳动能力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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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出境定居 |
(1)提取人本人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证明 |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未封存的账户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
柜面办理; 或通过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出国定居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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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
1、住房贷款结清提取 |
(1)本人身份证,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借款合同(商业性住房贷款结清需提供)(4)最后一次还款付息现金缴款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证明(5)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的,所购房屋必须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缴存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凭证,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
提取时限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起1年内。 |
公积金贷款结清提取通过柜面办理或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贷款结清后提取;商业贷款结清提取通过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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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贷款按年提取 |
(1)本人身份证,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首次办理提取应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确实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含电子印章)的近12个月《银行扣款明细》,以后办理提取只需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近12个月《银行扣款明细》(4)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本息的,所购房屋必须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缴存半年以上的社保缴纳凭证,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提取还商贷业务先登记再办理提取。<提取还商贷登记>业务须主借款人本人办理。所需材料(需提供原件) 1、<提取还商贷登记>所需材料: (1)本人身份证,如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确实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3)偿还异地商贷本息的,所购房屋必须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提取时需提供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
1.首次提取必须偿还贷款满1年,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提取时借款人必须到场。2.(1)<提取还商贷登记>业务须主借款人本人办理;(2)登记的提取人无公积金贷款;(3)登记的商贷还款已满12个月;(4)登记的商贷无逾期;(5)登记的提取人最近12月内未办理提取还商贷业务。 |
首次须到柜面办理<提取还商贷登记>,之后通过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提取还商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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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公积金贷款签约提取还贷 |
提取人的身份证 |
柜面办理 或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提取还贷签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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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住房公积金贷款直接提取还贷 |
提取人的身份证 |
柜面办理或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直接提取还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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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
(1)本人身份证,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提取人银行借记卡;(3)提取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缴纳期不少于半年),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4)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贷款情况证明需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等贷款基本信息);(5)按年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的,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近12个月还款明细账;贷款还清后申请提取的,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的《贷款结清证明》。 |
首次提取必须偿还贷款满1年,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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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支付房租 |
(1)本人身份证,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职工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3)租住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县、区)住建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证(租赁协议)和租金缴款发票(收据)(4)提取人本人借记卡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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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1)提取人身份证;(2)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包括由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3)如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结婚证、户口簿无法证实的,也可以为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提取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或者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4)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无法提供死亡职工身份证和银行借记卡的提供加盖死亡职工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
提取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分中心提出申请,并签订《本市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承诺书》。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未封存的账户不能办理该项提取。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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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
1、本人及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
(1)提取人的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出院小结(4)一年内的住院期间病人医保报销费用票据(异地就医提供)(5)医疗费用发票(本地就医提供) |
重大疾病涉及的家庭成员明确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范围为《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关于连云港市职工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互助保障计划的通知》(连政办发 ﹝2018﹞95号文)确认的“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范围”,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负担的住院期间治疗费用。重大疾病范围包括: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 括原位癌)、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脑中风死亡或 所致永久性功能障碍、异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除供体)、开胸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开胸或开腹主动 脉手术、原位癌(病理诊断)、交界性肿瘤(病理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心内膜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骨髓纤维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 迷、因病永久不可逆双目失明、因病永久不可逆双耳失聪、流行性乙型脑炎、运动神经元病、介入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主动脉支架植入术、眼角膜移植术、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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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
(1)提取人的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突发事件证明(4)因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大额支出费用票据(5)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
提取时限为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证明出具之日起1年内,只限提取一次。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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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 |
(1)提取人的身份证(2)提取人本人借记卡(3)户口簿(4)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 |
柜面办理 或在线办理,在线业务名称:享受低保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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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离婚共同财产分割 |
(1)离婚双方的身份证(2)《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3)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4)离婚证(5)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办理的需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办理,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的身份证 |
双方共同到现场办理或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办理提取转账手续,提取额度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列明金额提取,须一次办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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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既有住宅增设电梯 |
(1)本人身份证,提取借款人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配偶身份证(2)《不动产权证》(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4)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5)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6)提取人本人借记卡 |
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需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一次性办理。 |
柜面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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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赠与、继承、互换和互购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政策中“家庭成员”的范围包括:职工本人、配偶、享有共同产权的父母及子女;享有共同产权的家庭成员提取额度不超出其所占的产权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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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
市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服务窗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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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办理地址、电话 |
1.海州分中心一楼大厅7-10号窗口(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邮编:222000,电话:0518-85525798); 2.连云分中心二楼大厅4号窗口(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66-1号,邮编:222042,电话:0518-82304865、0518-82304868); 3.赣榆分中心一楼大厅1-2号窗口(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315号,邮编:222100,电话:0518-86237052); 4.东海分中心一楼大厅3-4号窗口(地址: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镇利民西路9号,邮编:222300,电话:0518-87256166); 5.灌云分中心一楼大厅公积金支取窗口(地址: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云山中路24号,美都新城小区西门南侧,邮编:222200,电话:0518-88820333); 6.灌南分中心一楼大厅综合业务1-2号窗口(地址: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1号,景秀丽都南门,邮编:223500,电话:0518-832888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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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渠道 |
江苏政务服务网、“我的连云港”APP、“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连云港住房公积金”微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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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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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8:40-16: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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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线下业务:职工提供要件材料-中心审核-审批确认(提现业务直接将提取金额打入职工提供的本人有效银行借记卡。)线上业务:未认证职工,通过扫脸登录个人网厅,进行身份认证;已认证职工登录个人网厅,选择办理的业务事项,提现业务需要提供职工本人银行借记卡号,确定提取的金额,输入获取的手机验证码,确认提取,完成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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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手续齐全情况下,当场办理。需核查事项,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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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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