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市开发区教育局,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徐圩新区文教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精神,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民办学校(含民办幼儿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下同)审批中取消一批证明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取消《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安部令第17号)第五条规定的,学校刻制印章时由教育部门出具的资质证明。
二、取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社会组织申请筹设或者正式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三、取消《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第十一条规定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和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四、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五、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六、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并提交个人简历向社会公示。
七、取消申请举办民办学校时提交的校舍建筑质量合格证明,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八、取消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提交的信用证明,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者政府部门核查。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部文件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将减证便民、优化服务作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重要内容,认真执行。在今后的日常管理中,应当进一步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立证明事项。
连云港市教育局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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