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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 时间:2023-01-04 15:57:38
  •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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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防范参保群众因病致贫返贫,近日,连云港市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明确救助方式和标准、完善医疗救助措施等具体政策措施。

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实施细则》明确,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我市医疗救助对象包括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 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 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过渡期内继续纳入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乡村振兴等部门负责救助对象分类认定和相关信息共享工作。对多重身份、异地就学(就业)、住院期间获得(丧失)救助对象身份等特殊情形处置进行明确。

明确救助方式和标准

《实施细则》明确,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予以资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参保、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对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新 增救助对象,及时资助参保,免除待遇等待期。新增救助对象身份认定之前已经参加基本医保的,医疗救助基金不再资助其当年参保费用。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救助:对特困人员、困境儿童中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100%。

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困境儿童中的其他儿童、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特困职工,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为80%。

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大重病患者、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

上述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含门诊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20万元,其中普通门诊救助限额1万元,门诊慢特病可以和住院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对脱贫过渡期内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为2000元,救助比例为70%,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特病医疗待遇)的最高救助限额为10万元。原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予救助。

对异地安置和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按照上述规定的标准进行救助;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其救助标准在上述规定的基础上,救助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

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 保险、医疗救助(救助费用已达到当年救助限额)综合保障后, 其负担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按照70%的比例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再救助,年度再救助限额为5万元。

完善医疗救助措施

《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医疗救助市级统筹。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统筹层次相衔接,全面实现医疗救助在 全市范围内统一救助范围、救助标准、经办管理、定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增强政策制度的公平性,最大限度地惠及救助对象。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就医负担。

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控制基本医保目录外医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 助等结报后,救助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个人自付费用控制在政策范围内住院总费用10%以内。

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此外,《实施细则》还提出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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