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人社部门印发通知规范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市区就业困难人员如何认定?近日,市人社部门印发相关通知,就进一步做好市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050”人员;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残疾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家庭人员;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军队退役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优抚对象家庭人员。
常住本市的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也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本人携带相关证件,至户籍所在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本市非市区户籍人员,至常住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申请认定;非本市户籍的“4050”人员、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等四类人员,至常住地社区(村)人社基层平台,申请认定。
需要提醒的是,若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或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市人社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审核和管理,应严格按规定条件、程序和要求办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申报人员弄虚作假的,撤销对其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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