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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出台《实施意见》 依法保障农民工不欠薪

  • 时间:2020-05-09 09:22:23
  • 来源: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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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下午,市中级法院举行依法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实施意见》,详细解读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法院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系列治理措施,把依法服务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贯穿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落实各类审判执行活动中。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理性维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实施意见》提出,要强化涉农民工工资案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完善涉农民工工资案件一站式诉讼服务机制。开设“绿色通道”,对农民工工资案件优先立案,简化立案手续,加快立案进程,诉前调解工作严格控制在30日内,调解不成及时立案转入审理程序。同时固定调解中查明的事实证据,简化诉讼流程,最大限度为农民工维权提供便利。

根据《实施意见》,法院将加强农民工取证、质证等诉讼行为的指导,依法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犯罪行为,加大普法力度。针对农民工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情况,加强诉讼指导和风险提示,详细解答相关法律问题,指导农民工书写诉状、提交证据。对农民工请求法院调查取证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进行调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主动依职权调查。对恶意欠薪、拒不执行涉农民工工资判决裁定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严厉惩处。通过典型案例宣传、法律咨询及巡回审判等多种形式,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理性维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全市法院将加大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力度,把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作为重点民生案件纳入速执程序优先执行,强化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及人社部门决定书的执行力度。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其他原因,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采取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措施。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以此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经查属实的,应予以支持。

《实施意见》加强对农民工的司法救助力度,对经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积极为涉诉农民工办理诉讼费的减、免、缓手续。农民工败诉的,可视其经济状况减收或免收诉讼费用。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面临生存、生活困难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积极开展对申请执行人的司法救助。同时加强源头治理,强化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协同处置机制,联合各相关部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依法构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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