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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时间:2019-07-22 15:37:54
  •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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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省政府关于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29号)精神,加快完善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进一步做精做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进一步创新举措、提升能力、加大投入,做精做优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努力开创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着力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确保每名残疾儿童及时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立足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着眼长远,引导形成合理预期,科学制定康复救助标准,着力满足残疾儿童的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3.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行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做到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切实履行政府“保基本”责任,在加大有效投入的同时,广泛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更加有力;以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免费服务为基础,基本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为补充,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定点康复机构自我约束、行业部门规范管理、社会力量监测监督机制更加完备,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更有质量。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内容进一步拓展,服务标准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显著提升,残疾儿童及其家庭获得感和幸福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本市户籍,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并经三级专业医疗机构评估认定有康复训练适应指征的0-6周岁残疾儿童、7-14周岁肢体、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经专业医疗机构评估,人工耳蜗手术救助年龄放宽到7-14周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放宽救助对象范围。

(二)救助内容

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双耳);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配发基本型人工耳蜗,提供人工耳蜗手术及术后基本康复训练。

(三)救助机构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由市残联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确定。

(四)救助标准

1.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视力:0.5万元/年;听力语言:1.6万元/年;肢体(脑瘫):2.2万元/年;智力:1.4万元/年;孤独症:1.8万元/年。

2.7-14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

(1)全日制在训残疾儿童救助标准。按照0-6岁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项目救助标准执行(听力除外)。

(2)非全日制在训残疾儿童救助标准。听力语言:0.4万元/年;肢体(脑瘫):1万元/年;智力:0.6万元/年;孤独症:0.8万元/年。

3. 人工耳蜗手术:按照中国残联、省残联制定的救助办法执行。

4.辅助器具适配:按照省残联、市残联相关规定执行。

(五)救助经费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以省补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补足,纳入当地政府预算。

康复救助经费主要用于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的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跟踪回访等。

(六)救助程序

1. 申请审核。残疾儿童监护人持户口簿、专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由县(区)残联负责审核。

2. 信息录入。符合要求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需录入“市残联智慧残联系统”“中残联精准康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县(区)残联负责新进和需转介的受助儿童基本信息、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负责受助儿童评估、转介和服务等相关信息录入工作。

3. 康复训练。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受助儿童,由其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4. 康复转介。对本市户籍到异地接受康复训练的受助儿童,应提供父母在外地工作证明,由户籍所在县(区)残联做好康复转介工作户籍所在县残联按照当地救助标准拨付相关经费。

5. 经费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市、县(区)残联审核后,由市、县(区)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各县(区)政府要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作为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重中之重,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各级残联组织要发挥统筹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摸底筛查、康复转介、督导检查、绩效评估和经费拨付等工作,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规范化、康复服务专业化、监管考核制度化。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训练管理质量的评估结果报送同级相关部门,作为对康复救助机构综合考核的重要参考。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二)强化政策保障。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地残疾儿童情况,完善公益性康复机构设置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进一步明确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救助流程、保障措施等,实现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布局全覆盖、服务种类全覆盖、服务人群全覆盖。支持、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各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各级残联组织要坚持以人为本,制定周到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残疾儿童获取救助通道无障碍,选择救助机构无障碍,享受配套政策无障碍。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康复经费投入长效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建设、运行经费保障措施,鼓励福利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支持康复救助机构。康复救助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医疗保障部门要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康复救助机构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实现联网报销。卫健部门要全面落实《连云港市健康宝贝工程实施方案》,联合残联组织开展残疾儿童早期筛查,建立完善早发现、早诊断、早康复工作机制,建立公立医疗康复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为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提供技术支撑。教育部门要支持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创建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要的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实施康教融合,积极接纳符合要求的残疾儿童入园入学。

(三)加强能力建设。各县(区)残联要积极支持、引导康复机构持续优化康复机构条件,完善功能设置,更新康复训练、教学、评估设备,要不断优化康复机构康复人才结构,加强康复人才队伍梯队建设,进一步完善师生配比,引导康复机构大力引进中、高级康复专业人才,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定期培训制度。健全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才考试和资格认证制度,将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和医护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教育、卫健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做好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庭医生、残疾儿童监护人的培训工作,统筹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信息平台建设。

(四)加强综合监管。各级教育、民政、财政、人社、卫健、医疗保障、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部门要主动商同级残联组织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管理相关政策,按照部门职能共同做好康复救助机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残联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康复救助定点机构规范康复质量管理、内部运行管理、康复档案管理,完善规范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积极探索康复机构第三方考核评价体系,将评估结果作为机构评级、绩效考核和经费核拨的主要依据。建立覆盖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定点康复机构康复经费审计,对挤占、挪用、套取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问题严肃查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有效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残疾儿童的良好氛围。

各县(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推进相关工作落实。市政府残工委要督促各县(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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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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