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卫教合作行动计划(2017-2019)
为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和教育部门合作开展疾病防控工作,序时推进卫教合作工作进度,规范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防控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特制定此行动计划。
一、目的
通过实施卫教合作“七大行动”,建立健全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合作联动机制,督促指导学校全面落实疾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校内各项疾病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学校传染病疫情,降低学生常见病发病率。
二、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连云港市卫教合作实施方案》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防控工作规范化建设,切实保障学生身体健康。
三、行动内容
(一)传染病早发现行动
学校和托幼机构是发现校内传染病疫情的第一道关口,要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早发现的各项工作制度,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
1、严格执行晨(午)检制度。晨(午)检是学校传染病防控“关口前移”的有效措施。各中小学和托幼机构应建立学生晨检制度,并在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开展晨检工作(具体要求详见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连卫疾控〔2017〕10号文件附件1)。晨检内容包括:观察学生的精神状态、询问学生健康状况、登记因病缺勤等情况,晨检中发现学生有发热、咳嗽、咳痰、皮疹、腹泻、黄疸、结膜充血等症状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学校,学校要安排专人负责进一步排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治疗。传染病流行时期增加午检,住宿制学校宜对住校学生进行晚检。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人员做好晨(午)间入园检查及全日观察工作。每日深入班级巡视2次,发现患病、疑似传染病儿童应当尽快隔离并与家长联系,及时到医院诊治,并追访诊治结果。(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2、全面实施因病缺课监测报告制度。各级中小学应明确专人负责校内因病缺课监测工作,并按照《连云港市中小学校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网络直报工作方案》(详见原市卫生局、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中小学校全面开展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网络直报工作的通知》连卫疾控[2012]12号)要求,规范开展网络直报工作,及时追踪排查学生缺课原因,追踪了解学生的诊断和治疗情况,早期发现疫情苗头,尽快采取防控措施,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各县区中小学学生因病缺课网络直报覆盖达到100%,每日上报率达到80%以上,非零上报率35%以上。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严格休复学管理制度,坚决杜绝学生带病上课现象发生。托幼机构患传染病的儿童隔离期满痊愈后,凭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痊愈证明方可返回园。(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3、认真落实日常通风消毒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中小学教室换气卫生标准》(GBT17226-1998)和《连云港市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消毒工作要求》(详见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连卫疾控〔2017〕10号文件附件2),开展通风消毒工作,并应将此纳入学校日常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在疾病流行季节,学校应加强对教室的通风,并对地面、桌面、门把手、以及手可以触摸的地方进行彻底消毒。各级疾控机构应指导学校做好通风消毒工作。托幼机构要积极开展消毒质量效果监测,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学校消毒质量效果进行评价。辖区内开展消毒质量效果监测托幼机构覆盖率达到20%以上,三年内达50%以上。(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疾控机构)
4、强化传染病主动监测。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着力提高传染病监测敏感性,一旦发现学生传染病病例,应详细准备记录学校名称和所在班级,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通过电话报告辖区疾控中心;疾控机构要加强网络监控,并利用医疗机构HIS系统开展发热、出疹、腹泻等症状监测,早期发现学生传染病患者和学校聚集性疫情,及时进行调查处置和风险评估。教育部门要制定落实学生体检制度,在校生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根据《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要求,学校按有关规定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并将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职工健康档案。儿童入托幼机构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在园期间1~3岁儿童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次间隔6个月;3岁以上儿童每年健康检查1次。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和托幼机构)
(二)健康教育普及行动
1、健全工作网络。建立全市卫教合作健康教育工作群,方便工作联系、沟通和交流。疾控机构根据季节变化、疾病流行趋势,定期提供防病提示预警及相关防病科普信息。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微信群、校信通、QQ群等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及时发布疾病防控信息,确保中小学校班级信息发布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各级疾控机构)
2、普及课堂教育。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围绕健康行为与生活方式、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与青春期保健、安全应急与避险五个领域,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做好健康教育的学科渗透。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每学期开设健康教育课不少于7课时。托幼机构每季度对保教人员开展1次健康讲座,每学期至少举办1次家长讲座。健康教育宣传橱窗至少每月更换一期。每班有健康教育图书,并组织儿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健康教育记录,定期评估相关知识知晓率、良好生活卫生习惯养成、儿童健康状况等健康教育效果。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要制作一批健康教育宣传折页、视频等电子资料,为学校提供科学权威的健康教育素材。确保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行为形成率达到75%以上,其中学生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不低于85%,青少年艾滋病、梅毒预防知识知晓率高于95%。(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3、推进健康促进学校创建。以创建为抓手,整体提升学校健康教育工作水平。在抓好创建质量,丰富工作内涵的同时,不断提高我市健康促进学校覆盖率,确保到2019年全市省级健康促进学校比例达到80%以上。(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三)常见病干预行动
1、开展教学环境监测。各级疾控机构按照国家标准《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对辖区内学校教学环境进行监测评分,并将监测结果和改进建议通报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每年辖区内中小学开展教学环境监测学校覆盖率达到20%。(责任单位:各级疾控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2、完善常见病监测干预体系。完善学校卫生监测公告制度。各级学校、托幼机构应通过健康宣传、行为干预、膳食干预、环境干预、运动干预等方法积极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达到逐步控制并降低学生肥胖率、营养不良率、近视率、龋齿率等学生高发常见病的目标。落实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对学生健康档案及体检数据进行电子化管理,每次体检后形成汇总报表,动态掌握。全市80%以上的中小学建立健康档案及体检数据电子化。(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各级疾控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3、推进学生膳食营养干预工作。积极推进学生膳食营养改善、干预工作,利用各种渠道及平台开展学生营养宣教,普及合理膳食营养知识。对于有学生食堂的应配备营养师,科学制定营养食谱,围绕“学生营养午餐”,提供科学的营养配餐,加强学生营养均衡。托幼机构应按照每50-80名儿童配备1名炊事人员的比例配备炊事人员。保健老师根据膳食计划制定带量食谱,1~2周更换1次。加强对学生超重、肥胖情况的监测与评价,在此基础上开展针对性的综合干预措施。鼓励学校积极开展健康示范食堂和健康餐厅建设。每年学校组织2次营养改善及宣传相关活动。(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4、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中小学设立心理辅导室,并配备专职或兼职教师。高等院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室),按照师生比不少于1:4000配备从事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专业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多种形式的心理健康促进活动,畅通学生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渠道,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着力提高学生心理问题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重视自杀预防,为心理创伤的学生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工作,为有心理治疗需求的学生提供转介医疗服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发现心理行为问题的儿童及时告知家长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诊疗。(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精神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5、做好口腔疾病防治。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校园广播、板报、主题班会等途径,宣传普及龋齿防治和正确刷牙等口腔卫生知识,儿童口腔卫生知识知晓率达85%以上,正确刷牙率达70%以上。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开展窝沟封闭等儿童口腔卫生干预项目,将儿童口腔卫生筛查纳入学生健康体检项目,为口腔疾病学生提供转介医疗服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口腔保健工作,发现龋齿等口腔问题进行登记管理,督促家长及时带患病儿童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诊断及矫治。(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口腔卫生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四)学校卫生保健机构建设行动
1、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室建设。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学校卫生(保健)室,寄宿制学校必须设立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可视学校规模选择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卫生室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建筑面积应大于40平方米,保健室建筑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卫生室和保健室应有适应学校卫生工作需要的功能分区,并配齐应有的基本设备。(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2、配足配好卫生(保健)室人员。寄宿制学校或规模为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规模为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保健教师由现任具有教师资格的教师担任。托幼机构按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寄宿制托幼机构配备有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3、提高学校卫生保健人员业务能力。学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保健教师应接受学校卫生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开展针对学生个体和群体卫生健康教育,向学生传授健康知识和基本技能;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开展个体和群体健康评价;强化传染病、常见病预防与管理,包括传染病、常见病监测,传染病疫情报告;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针对学生的传染病、常见病预防控制;加强学校场所卫生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针对教学和生活环境以及饮用水等方面的监督监测;做好意外伤害和危重病例的现场急救与疾病送诊;参与处置学校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市级以上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有合格证,同时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区)级卫生保健知识培训,3年内必须参加1次市级以上卫生保健知识培训。(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
(五)免疫屏障巩固提升行动
1、强化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推进实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提高适龄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有效预防控制学校和托幼机构疫苗可预防传染病。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将接种证查验纳入学校报名程序,做好学生免疫状况登记,配合接种单位开展疫苗补种;接种单位负责辖区托幼机构和学校的疫苗补种工作。实现辖区内学校和托幼机构查验覆盖率100%,接种证查验率达超95%,查漏补种率达超95%,接种证查验人员培训率达超95%,无证儿童补证率达超95%;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史建账(册)率100%。(责任单位:各地小学和托幼机构,预防接种单位)
2、规范开展疫苗应急接种。学校和托幼机构出现麻疹、水痘等疫苗相关传染病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在落实及时报告、隔离治疗、学生晨检、因病缺课等措施的同时,根据疫情需要,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应急接种告知、宣传、知情同意、现场组织等工作,实现应急接种规范开展率100%。(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预防接种单位、疾控机构)
1、建立健全组织制度。学校应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建立健全有关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建立饮用水卫生档案,制定水污染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2、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全面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饮用水卫生安全。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含管道直饮水)应办理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要按要求定期(每年1次)对蓄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供水水质进行化验,确保符合卫生要求。水质处理器(净水器)、饮水机应索取有效卫生许可批件,定期清洗消毒,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水设备/保温桶要加盖上锁,定期清洗消毒。(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1、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学校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最大限度减少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形成防控合力。(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公共卫生机构)
2、规范信息报告。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应在2小时内向属地疾控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疾控机构应在调查核实疫情后,对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标准的,应通过突发公共卫生报告系统进行网络直报。(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疾控机构)
3、规范事件调查处置。学校要按照“发现在早,处置在小”的原则,积极协助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置工作。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疾控机构要第一时间派出专业人员,按照规范要求开展调查处置工作。同时书面提供学校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意见书,指导学校落实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学校要牵头做好舆情应对,科学、客观、适度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学生和家长关切,维护教学秩序稳定。(责任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疾控机构)
四、进度安排
我市卫教合作行动计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培训动员(2017年8月前)。各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梳理分析本地学校疾病防控工作的重点、难点和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计划,细化并明确职责分工、时间节点、工作任务。通过层层开展专题培训会议,强化培训动员,确保辖区各级各类学校、托机构的所有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全覆盖,保障卫教合作规范、有序实施。
第二阶段:选择试点学校,打造示范单位(2017年8月-12月)。各级卫计、教育部门要深入学校或托幼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综合考虑不同学校类别,遴选基础条件好、工作能力强的单位,在各县区先行打造2-3所卫教合作示范点,并及时总结、评估卫教合作工作效果,总结出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实施,科学规范运行(2018年1月-2019年12月)。各地各单位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积极推广成功经验,推进卫教合作全面深入实施。到2019年底前实现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全覆盖目标,并持之以恒抓好常态化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网络,明确职责任务。
学校疾病防控工作事关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卫生计生、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卫计部门要建立包括辖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公共卫生机构的工作指导网络,教育部门建立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托幼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机构的工作实施网络。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建立校内防控组织,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科室,选配好联络员,细化校内职责分工,保障卫教合作的顺利实施。
(二)强化沟通协作,确保信息畅通。
各县区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本地区卫教合作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编印信息简报以及建立信息化的工作群组等形式,方便快捷地交流各地、各单位先进工作经验和方法。各县区疾控机构和学校要加强信息交流,每半年召开一次卫教联络员会议,并每月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保障工作经费,提升队伍水平。
各地、各单位每年要配套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卫教合作项目工作顺利实施。强化人员队伍建设,学校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足额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各地县区卫生计生、教育部门每年要联合组织1-2次学校、托幼机构疾病防控业务培训,提升学校卫生骨干业务能力。
(四)强化督导考核,规范工作实施。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卫教合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绩效考评。各县区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织2次工作检查考核,行文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将学校和托幼机构疾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奖优罚劣制度,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缓慢要及时通报批评,对因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工作实施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卫教合作持续改进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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