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1日
连云港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依法经营、规范用工、诚信服务的劳务派遣市场环境,促进劳务派遣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防范劳务派遣劳动用工风险,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依法依规、客观合理、独立审慎的原则。劳务派遣单位的商业秘密、被派遣劳动者的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满一年的劳务派遣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的,其信用状况列入总公司的评价范围。
第二章 信用等级分类
第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合格)、C级(信用不合格)三个等级;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得分大于等于70分小于90分的,为B级;得分低于70分的,为C级。
第五条 依法取得有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单位可获得70分初始分,在初始分基础上根据《连云港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加减相应分值后确定信用分值,依此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六条 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市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的组织领导和监督,制定信用等级评价方案、信用等级分类实施措施,并负责市本级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各县区(功能板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部门)负责本部门审批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单位自评。劳务派遣单位填写提交《连云港市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同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确定自评分值。
(二)审核评价。评价部门对照等级评价标准,结合佐证材料和日常监管等情况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审核评价,确定初评分值。
(三)社会公示。审核评价结束后,根据信用分值拟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信用等级,评价部门将拟确定的信用等级反馈至被评价单位,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结果公布。公示期满后,由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进行结果公布;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将相关评价结果录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
第八条 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限为1年,新的信用等级结果公布后,原信用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结果纠正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反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评价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评价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提出的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申请单位仍有异议的,可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复核,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异议信息核查期间,不影响其评价与应用。
第十条 异议信息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及时进行修正和更新,并在原发布渠道内予以公示。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维持原评价。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通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较高信用等级的,直接纠正为C级。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对获得A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减少劳动保障抽查检查频次;
(二)优先培育为优秀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三)在政府及有关部门评先评优、行业示范创建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四)授予信用等级证书;
(五)简单劳资纠纷,可优先调解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获得C级信用等级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劳动保障抽查检查频次;
(二)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供劳动者、用工单位了解知悉;
(三)对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
(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范围内取消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劳务派遣单位给予年度核验不通过,不得再经营劳务派遣相关业务。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将逐步建立和完善诚信信息披露和公共查询功能,为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信用等级分类监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购买服务等提供重要参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开展劳务派遣诚信单位培育工作,指导有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争创信用评价A级示范单位。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连云港市劳动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表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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