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的通知
连云区、海州区民政局(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区各定点医疗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医疗问题,深入开展好医疗救助工作,落实省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卫计委等六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苏民助〔2017〕12号)精神,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10号、《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22号)及省、市其他有关通知要求,将市区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和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中的一般贫困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二、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70%调整到75%(农村五保对象原救助比例不变);
三、7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住院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年度内累计医疗救助封顶线由5万元调整到16万元。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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