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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时间:2019-07-26 17:49:54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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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村局(社会事业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为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局转隶、职能调整和人事变动的情况,经研究,制定了《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7月26日

附件: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建立健全应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体系和运行机制,及时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提高应对事故的能力,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我市农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业部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在本市境内发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并对我市农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按照“统一领导、全程监管、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依法处置,科学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部门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对可能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2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确认与分级

2.1  事故级别

本预案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是指因食用农产品而造成的人员健康损害或伤亡事件。 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相应分为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2.2  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本市或其他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市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省政府认为需要由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3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或省农业农村厅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4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5  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5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政府或市农业农村局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3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组织体系

3.1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1.1  组织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的需要,成立市农产品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由市农业农村局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由市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3.1.2  成员单位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员主要有: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局办公室、局法规处(行政服务处)、局计划财务处、局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局市场与信息化处(对外交流合作处)、局科技教育处(种业管理处)、局种植业管理处、局畜牧兽医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局渔业处、局渔政监督管理处、局耕地质量处(农田建设监督评价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种子管理站、市畜牧兽医站、市农作物技术指导站、市园艺蔬菜技术指导站、市植保植检站、市耕地质量保护站、市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市职业农民培育指导站、市农业信息中心、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以及事故发生地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1.3  职能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依法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4)根据需要发布事故的重要新闻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3.1.4  成员单位职责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拟订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提出事件处置建议、方案;收集、分析和报送、发布相关应急处置信息;督促各县区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所需车辆调度和物资保障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局法规处(行政服务处):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为依法实施有关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等工作提供法律法规的指导。

局计划财务处:负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局乡村产业发展处(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处):督促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并纳入追溯平台管理;针对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落实整改措施。

局市场与信息化处(对外交流合作处):指导农产品营销促销工作,正确引导农产品市场消费。

局科技教育处(种业管理处):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技术的研究、引进和推广工作。

局种植业管理处:指导粮食和园艺作物标准化生产工作;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督促国家和省市现代农业示范区、产业园区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及其产品纳入追溯管理。

局畜牧兽医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负责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系统;组织开展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置技术的培训;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指导各地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局渔业处:负责组织与水产品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

局渔政监督管理处:负责指导渔业安全生产、防灾减灾;负责协调处理渔业安全重大突发事件。

局耕地质量处(农田建设监督评价处):对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农田提出监督评价意见;提出提升和改进耕地质量的具体措施。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证据收集和立案查处;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参与有关执法监督和检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专项整治活动。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问题溯源,协助对涉及畜产品兽药残留与违禁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和抽样工作;协助畜产品质量安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对种子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参与处理。

市畜牧兽医站:参与与畜牧业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监测预警、预防控制等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标准化生产技术推广。

市农作物技术指导站:参与与种植业(粮棉油)有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示范推广粮油作物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研究、推广和普及粮油绿色优质高效生产技术,指导农业科学生产。

市园艺蔬菜技术指导站:参与蔬菜、食用菌等园艺业产品质量的安全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推广蔬菜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指导生产者按标准、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和肥料。

市植保植检站:负责对农药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参与处理;负责科学高效防控农作物病虫草害危害及有效阻截植物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研究应用与推广农作物绿色防控技术。

市耕地质量保护站:负责对肥料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参与处理;负责推广无公害肥料及施用技术,制定安全优质农产品的生产耕地质量标准;负责对相关抽检样品肥料质量检验和肥效分析评价,制订科学合理施肥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农村能源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对环境引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鉴定,并参与处理;负责农业污染事故技术鉴定及损失评估;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措施的落实。

市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与相关种植业产品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及时采样监测,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市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参与相关畜禽产品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及时采样监测,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估报告。

市职业农民培育指导站:组织对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生产主体及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应急处置教育培训,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纳入农民培训内容。

市农业信息中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做好安全事故舆情监测和处理;协助做好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工作。

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对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证据收集和立案查处;参与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水产品等相关专项整治活动。

市海洋与渔业发展促进中心:参与水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事故技术鉴定;指导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程;负责全市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指导、监测预警、预防控制工作。

3.2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3.2.1  组织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应急领导小组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成立后,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3.2.2  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县区、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各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3.3  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事故调查处理组、事故查办组、综合保障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3.3.1  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产品类别,明确一个处室牵头负责,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开展事故调查。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为事故处理提供依据;评估事故影响,预测事故后果,提出事故防范意见;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负责事故发生地的整改监督和督查工作。

3.3.2  事故查办组

(1)组成:根据事故类别,明确由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或市海洋与渔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政策法规处协助,与事故发生环节相关的具体业务处室参加。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招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3.3.3  综合保障组

(1)组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以局农产品质量监管处、局办公室、局计划财务处等为主力,相关单位和事故发生地农业部门给予协助。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发布。负责受理事故发生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协调调查组、查办组开展工作,提供经费、车辆和物资保障。汇总信息,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

4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测预警

4.1 监测与预警制度

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协调开展农产品质量例行监测、监督抽检和预测预警,汇总、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开展农药、兽药及残留、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鲜乳违禁物质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4.2  报告制度

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4.2.2 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部门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镇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4)市农业农村局各部门在接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 应当立即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按程序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4.2.3  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3  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行为。

4.4  通报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通报范围和方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市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通报省农业农村厅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并及时与事故发生地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4.5   应急准备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应及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市级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由省级以上应急指挥领导工作小组或办公室组织实施;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由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由县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5.2  应急响应

市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恶化或蔓延。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江苏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5.3  响应的终结

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督察,及时跟踪处理情况。

6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各级政府按照事故等级分级负责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6.2  责任追究

对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6.3  总结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供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7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7.2  技术保障

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定量分析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3  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向同级财政争取,并使其纳入财政预算。

7.4  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练。

7.5  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防范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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