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基本信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2楼交通运输局窗口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主楼2楼交通运输局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5868069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1)超限运输车辆需要跨省、市公路行驶公路的;(2)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或者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车辆,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3)车辆与承运货物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4)车辆装载的货物质量不超过车辆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装载货物后的长、宽、高,不超过公路、公路桥梁技术标准;(5)拟经公路有相应的承载能力,拟行驶路线不得经过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6)按照要求采取防护措施,不能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五、办理材料
具体材料请联系电话:0518-85868069
六、办理流程
暂无
七、办理时限
暂无
八、收费情况
暂无
九、审批结果
暂无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17年11月4日第五次修正)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069
监督投诉方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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