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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时间:2023-11-16 10:53:49
  • 来源:连云港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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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江苏省《关于推动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苏文旅发〔2021〕9号),促进旅游民宿品牌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参照《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建村〔2017〕50号)有关内容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自建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第三条 旅游民宿应当利用当地自然资源、人文景观、非遗文化和农、林、牧、渔业等资源优势,坚持“彰显文化、特色鲜明、融合创新、绿色生态、以人为本、规范有序”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旅游民宿发展应当坚持全域旅游发展理念,凝聚全域旅游发展合力。按照全市旅游业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各县区、功能板块分层次布局不同层级旅游民宿,形成多层级、全覆盖、便捷化的旅游民宿网。坚持创新发展,不搞一个模式,防止千村一面、千店一面。

第五条 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公安、财政、商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建、卫健、市场监管、文广旅、消防等部门,统筹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或落实相关监督管理措施和服务政策。

第六条 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设立旅游民宿行业协会,鼓励旅游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引领、协调、服务等作用,制定相关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加强行业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参与旅游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

第二章 设立和认证

第七条 旅游民宿设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符合市场监管、治安、卫生、消防、环保、规划、森林防火等相关要求,并取得相关证照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旅游民宿的选址应当符合本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等要求;

(二)房屋建筑风貌应当与当地的人文资源、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新建、改建、扩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旅游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标准和《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要求;

(三)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并达到环保和安全要求;

(四)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旅游民宿开办和认证。

(一)旅游民宿经营者可在开办前向所在地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了解经营场所房屋、土地、社情等相关情况,村(社区)、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旅游民宿开办的协调服务工作。

(二)旅游民宿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经营食品的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三)旅游民宿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四)旅游民宿取得相关证照后,经所在地乡镇(街道)向县区、功能板块文化和旅游部门提出报备。县区、功能板块文化和旅游部门牵头组织开展“连云港市旅游民宿”认证工作,合格后提请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发布,并列为国家等级旅游民宿培育对象。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九条 旅游民宿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

(二)旅游民宿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系统;

(三)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为旅客个人信息保密。必须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监控资料须留存30天以上。

第十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是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旅游民宿产权所有者应当监督旅游民宿经营者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主动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旅客住宿安全。

第十一条 旅游民宿应当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加强卫生管理,公共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一消毒,一次性用品用具要一客一换。旅游民宿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负全面责任,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卫生防疫防控工作,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直接为游客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旅游民宿兼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规定,规范经营,确保食品来源、加工、流通等环节的卫生安全,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三条 旅游民宿供水设施需达到安全卫生标准,污水不得排入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旅游民宿应当接入污水管网,或者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处理。

第十四条 接受住宿预订的旅游民宿,应当做好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旅客。旅游民宿经营者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销售客房等产品,应当遵守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在入住登记处等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并明码标价。

第十六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尊重当地民俗,维护环境卫生,创建主客共享、文明和谐的旅游环境。

第十七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设置机动车停车场为旅客提供停车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车辆安全,维护进出秩序。

第四章 鼓励扶持

第十八条 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遵循包容审慎、鼓励创新、发展共享、激发活力、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健全更加开放透明的旅游民宿市场准入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旅游民宿发展遵循“科学规划、政策引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旅游民宿。

第二十条 鼓励旅游民宿提档升级,打造旅游民宿建设典范,对当年创成国家甲、乙、丙级的旅游民宿,依据有关旅游民宿激励政策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县区、功能板块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发展”原则,加强对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完善乡村道路、环境、医疗、水电、通讯、停车、排污等基础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旅游民宿发展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配套服务保障体系,加快推进乡村旅游民宿集聚区建设。

第二十二条 县区、功能板块应当将旅游民宿产品和线路纳入城市旅游推广体系。

第二十三条 县区、功能板块应当加强旅游民宿专业人才培养,实现人才发展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引导旅游民宿专业化发展,不断加强旅游民宿专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养、服务技能、管理水平、新业态认知能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板块)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本地区旅游民宿的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构建县(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第二十五条 加强属地管理和行业指导,促进旅游民宿高质量发展。

各县(区、板块)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旅游民宿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镇(街道)、村(社区)落实属地管理职责,负责旅游民宿日常管理服务。

文广旅部门负责旅游民宿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和服务指导,指导旅游民宿积极开展国家等级旅游民宿品牌的创建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旅游民宿治安管理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开发建设奖补资金的预算安排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编制;住建部门负责指导旅游民宿建筑结构安全监管工作,并对旅游民宿建筑消防审查验收;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推动旅游民宿与农业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旅游民宿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旅游民宿诚实守信经营,维护市场秩序;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属地政府和派出所开展旅游民宿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旅游民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支持扶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旅游民宿设施及违法经营行为,由公安、市场监管、消防、卫健、生态环境、住建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文广旅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功能板块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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