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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环行罚字〔2022〕28 号
当事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负责人:王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7764319087
住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18号
当事人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3日、4月7日对当事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生产期间产生的钢板废边角料、铁末、铁屑及焊尘等工业固体废物,自2019年7月至今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2年4月7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2、2022年4月7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3、2022年4月7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可以证明现场负责人刘志军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及笔录;
4、2022年4月7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其个人身份信息;
5、2022年4月7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当事人的负责人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确定送达地址;
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3日、4月7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拍摄照片7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3日、4月7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影像资料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2022年4月7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提供的中铝长城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喷漆用房升级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原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对该项目批复、该项目喷漆用房升级改造项目噪声、固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函复印件各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铁末、铁屑及焊尘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2年6月7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环行罚告字〔2022〕1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办公室主任李大东于2022年6月7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元(8.3万元)。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14通用裁量表,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5万元÷20万元)×100%=25%,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见证据6、7、8、10,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见证据6、7、9,22%;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见证据10,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5%+(0%+25%+0%+0%+0%)×(1-25%)]×20万元=8.3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捌万叁仟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捌万叁仟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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