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1〕86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东环行罚字〔2021〕86号
当事人:江苏汇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于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22683546669J
住所:东海县李埝林场
当事人江苏汇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7月13日、7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在废水原水收集池上设置一溢流口并用管道连接至废水排口下游南侧管道上,池内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流至废水排口下游南侧管道,经厂区东南角观察井后排放至外环境。2021年7月13日经东海生态环境监测站采样监测,显示废水原水池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27×103mg/L,总磷浓度为1.48mg/L;管道内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82×103mg/L,总磷浓度为1.32mg/L;东南角观察井(排出厂区)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418mg/L,总磷浓度为0.95mg/L。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7月1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于芳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违法主体;
2、2021年7月13日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于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3、2021年7月19日由当事人的员工杨**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以证明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7月13日由当事人盖章并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于芳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可以证明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3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3日、7月1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二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法定员工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连云港市东海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1)环监(水)字第(124)号)一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3日、7月19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十四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10、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东环行罚字[2021]73号),可以证明当事人违法次数;
11、东海县生态红线区域调整后分布总图,可以证明当事人建设地点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9月1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连东环行罚告字〔2021〕78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于芳于2021年9月11日签收。
2021年9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陈述和申辩意见书》,主要表明:1、公司认为现场调查的“暗管”,实际为公司早期修建的应急管,该应急管道是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徐国庆生前负责安排修建,一直处于闲置状态,刘于芳对此毫不知情;2、公司资金困难,受到新冠疫情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恳请酌情处罚。
经我局研究,认为:1、该公司所产生的废水按照环评要求只用于公司绿化以及浇灌果树,不得外排,但检查时公司在废水原水收集池上设置一溢流口并用管道连接至废水排口下游南侧管道上,该管道避开了污水处理设施,直接连接排放口下游管道,经厂区东南角观察井后排放至外环境,属于“以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公司违法事实清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和经营困难不是酌情处罚的理由。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仍维持原拟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并责令停产整治。
裁量情况:适用《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为偷排,见证据5-9,20%;2.排放污染物种类为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1天,见证据6-9,0%;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外,见证据11,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3次,见证据10,7%;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
罚款金额=(10%+20%+0%+0%+0%+7%+0%=37%)×100万元=37%×100万元=37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叁拾柒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叁拾柒万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26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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