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1〕20号

  • 时间:2021-11-12 15:23:45
  •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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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1〕20号

当事人:连云港智亿镍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3MA20E3EH3B

住所:连云区板桥街道跃进村1组1-29号

当事人连云港智亿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8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公司原料大棚已封闭,但烘干机前段落料口上方未完全封闭。该公司烧结工艺的配料筛分工段粗颗粒(碎石)落料口有粗颗粒和粉状物料落下,落料口周边空间未密闭且无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可以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可以证明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以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可以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可以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1年8月3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某某提供签字确认的《连云港华乐合金有限公司拟以粗炼车间占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土地)出资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副本)1份和《连云港智亿镍业有限公司章程》(副本)1份,可以确定违法主体。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无组织工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0月21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1〕20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1年10月21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的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无组织工业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万元整)。

裁量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表14,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10%+(0%+0%+0%+0%+0%)×(1-10%)]×20万元=10%×20万元=2万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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