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1〕27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1〕27号
当事人:连云港华乐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551239384G
住所: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
当事人连云港华乐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10月29日、11月5日对当事人连云港华乐合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厂区西侧物料仓内堆放有酸性盐泥约100吨,库内酸性气味较重,库房内已建设1套碱吸收处理设施,用于处理库房内酸洗盐泥挥发的酸雾,该废气治理设施喷淋管压力表示数为0,治理设施于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未正常运行。该公司“2.48万吨/年盐泥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8月31日经连云经济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批复。根据环评描述,该项目热处理酸洗工序是经硫酸、硝酸、氢氟酸清洗钢带表面氧化层,酸洗盐泥是由酸洗后得到的废酸压滤产生,该盐泥存放过程中有酸性气体挥发,有酸雾产生。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11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11月9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杨**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11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11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签字盖章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5、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5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1月9日在当事人公司检查时做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9日在当事人公司现场拍摄照片三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2021年11月9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提供并签字确认的《关于对连云港华乐合金集团有限公司2.48万吨/年盐泥资源化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连区开审环〔2021〕15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9、2021年11月10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杨**提供并签字确认的《设备故障报告》及《设备恢复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022年1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1〕27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2年1月25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拾捌万元整(38万元整)。
裁量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表5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10%;1、违法行为表现形式,整体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10%;2、排放污染物种类,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它污染物,0%;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不足5天,2%(2021年10月27日至10月30日);4、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5、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4次以上,16%(连区环罚字〔2020〕1号、连云环行罚字〔2020〕16号、连环行罚字〔2021〕36号);6、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无,0%。罚款金额= (10%+10%+0%+2%+0%+16%+0%) ×100万 = 38%×100万=38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38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8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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