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环行罚字〔2021〕21号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云环行罚字〔2021〕21号
当事人: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步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008146K
住所:新海岸熙墅湾B区工程港口建安项目部
当事人连云港港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取证,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9月7日22时47分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发现当事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熙墅湾B区工地夜间施工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夜间施工证明,未遵守作业时段在禁止施工时段施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可以认定:
1、2021年9月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黄某某提供的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确定违法主体;
2、2021年9月8日由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现场负责人黄某某系受当事人的委托配合调查并签署文件;
3、2021年9月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黄某某提供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确定其个人身份信息;
4、2021年9月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黄某某签字确认的《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确定送达地址;
5、2021年9月8日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黄某某提供签字确认的当事人合同协议书1份,证明当事人系受委托进行熙墅湾工地施工作业;
6、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黄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在当事人施工工地检查时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7、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黄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8、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黄某某签字确认的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7日在当事人施工工地检查时拍摄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构成了“夜间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无证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21年10月26日,我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连云环行罚告字〔2021〕2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的委托人于2021年10月26日签收。
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证明擅自在夜间连续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及《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苏环规〔2020〕1号)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夜间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无证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元整(0.435万元整)。
裁量情况:《江苏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附件表14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裁量起点Y=10%;1、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小0%;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三个月0%;3、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0%;4、两年内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0%;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有投诉且经核实5%。罚款金额=[10%+(0%+0%+0%+0%+5%)×(1-10%)]×3万=0.435万。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0.435万元,缴款成功7个工作日后,持本处罚决定书原件和支付凭证,到指定地址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0.435万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昌路支行
户名:连云港市财政局
账号:9558831107900850013
(汇款时,请备注处罚决定书文号)
开票地址: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信访大厅(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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