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6-00373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6-07-29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16〕8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依法治安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5〕151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全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提升依法治安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权益,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一)修订完善规范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要及时对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安全生产十三五专项规划,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重点专项规划,实现相互衔接、协调发展。
(二)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地要认真贯彻《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连发〔2014〕39号),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纳入本地全年经济指标考核内容,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职责履行情况,严格实施一票否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相关行业领域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要做到五落实:即落实党政同责,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落实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在各自分管领域各负其责;落实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充实专业力量;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和指导督促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做好事故预防控制、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制度,研究制定相关行业领域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情况。
(三)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积极开展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规模以上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和管理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企业要严格排查事故隐患,完善风险排查、评估、预警和防控机制,加强风险预控管理,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工贸企业安全审计工作。企业要通过机械化换人、机器人作业、自动化减人等措施,促进企业生产本质安全。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规范安全管理工作,强化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要环节安全管理。在重点行业领域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应当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四)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力度。各行业领域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向上级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要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开展事故调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事故调查时,应将企业是否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作为事故调查的重点内容之一,对于出现迟报、谎报和瞒报事故违法行为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县级负责查处的一般事故,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按规定挂牌督办、审核把关。对性质严重的一般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提级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及时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建立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所有事故都要在规定时限内结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由负责查处事故的地方人民政府在结案1年后组织评估,并报送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符合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必要的调查材料复印件移交参与事故调查的检察机关。
(五)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诚信评价管理、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等制度。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在十三五期间,全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实现全市联网并面向社会公开查询。
二、强化安全监管执法措施
(六)加强重点监管执法。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辖区、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分级分类确定重点监管的相关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实施重点监管。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冶金工贸、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海洋渔业、农业机械、船舶修造、烟花爆竹、城镇燃气等行业的企业和涉有限空间、涉氨制冷、涉爆粉尘以及职业病危害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工伤保险部门要建立工伤事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对一年内多次发生重伤以上事故、重复事故的企业要加大查处力度。要排查梳理各地区、各行业高危企业分布情况和近5年来事故发生情况,确定重点对象,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行动态管理。
(七)突出隐患排查治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有关建设规划、设计环节的安全把关,防止从源头上产生隐患。企业要切实履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建档、治理、通报、销号等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重大隐患专家检查和治理督办制度,分层分级分类督促监管范围内的企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发现的所有重大隐患,都要逐条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并建立重大隐患治理激励机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采取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措施,直至关闭退出。督促企业加强生产经营场所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防止职业病发生。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要及时向各地、各行业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通报。在十三五期间,全市所有企业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覆盖。
(八)创新监管执法方式。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明查暗访等多种形式的监管执法机制。积极推行联合执法、派驻执法和委托执法,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和规范基层特别是乡镇(街道)和各类经济开发区、园区安全监管执法工作。实行阳光执法,明确执法范围、内容和具体要求,对企业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巡查制度,定期开展巡查。推行安全生产网格化动态监管机制,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覆盖到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乡村、社区。
(九)加强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各地要将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重要内容。积极推进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按照大数据理念整合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平台,统筹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信息化工作,实现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职业卫生管理、安全教育培训、行政许可、监测检验、应急救援、事故责任追究等信息共建共享,加快建成纵向由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横向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到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平台体系。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探索运用移动执法、现场执法实时视频记录等手段,提高执法信息化水平。
(十)发挥市场功能服务安全监管。全面推进我市用人单位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等政策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在依法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同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风险抵押金的关系,推动建立社会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监管的机制。在长途客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领域继续实施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推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金属冶炼与加工、水上运输、船舶修造、涉氨制冷、涉爆粉尘等高危行业和重点领域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推动公共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健全全市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和服务机制。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专业服务组织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参与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十一)推进联合执法和司法衔接。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安全生产联合执法由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和实施,各参与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监管责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督办。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共享机制,探索建立违法行为或安全隐患的抄送抄告制度,做到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安全生产案情通报机制,联合制定有关行政执法案件移送程序规则、证据标准等规章制度。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逾期不履行安全生产行政决定的,要依法强制执行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规范安全监管执法行为
(十二)建立权力职责清单。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并完善安全生产事中和事后监管办法,制定行政权力清单、部门职责清单等事项清单,以清单方式明确每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权和责任,制定工作流程图,并通过政府网站等载体,及时向社会公开。
(十三)全面实行执法检查计划。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分级分类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部门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计划要求,编制具体监督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区域、内容和重点。健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完成情况的考核奖惩制度,实现按计划监督检查的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一体化监管执法制度,对同类事项进行一体化执法,降低执法成本。
(十四)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细化明确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以及查封、扣押、取缔和上限处罚等执法决定的具体情形、时限、执行责任和落实措施。建立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严格限定和合理规范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各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作出安全生产执法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加强执法监督,建立执法行为审议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
四、提升监管执法保障能力
(十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法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队伍作为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提高监管实效。各地要在乡镇(街道)完善安监机构建设,各类开发区原则上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设置,依法或经授权履行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职责。有条件的开发区可单独设置安全生产监管局,统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工作;综合设置监管部门的,要明确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也可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在开发区派驻安全生产监管分局,统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监管执法工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和配备符合行业安全监管工作需要的机构和人员。2016年年底前,所有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完成县、乡两级监管执法机构标准化建设目标,配齐办公设施、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现场监督检测设备、防爆取证设备等执法装备。2017年底前,所有执法人员配备使用便携式移动执法终端。2018年底前,实现专业监管执法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
(十六)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培训工作,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对新录用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坚持凡进必考必训,所有人员都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对在岗人员每年轮训一次。鼓励安全监管干部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定期开展市、县安全监管执法技能比武,提升执法水平。宣传推广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先进典型,促进各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廉洁勤政各项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行风评议。加强管理,严格训练,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廉洁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队伍。
(十七)加强基础保障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协调衔接,确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约束性、评价性指标和具体措施。推动我市在十三五时期,全面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能力、科技装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等重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根据政策需要和政府机构职能安排相关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落实好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岗位津贴。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用足用好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十八)营造良好安全监管执法环境。各地不得以招商引资、发展经济等为由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设置障碍,全面清理、废除影响和阻碍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相关规定,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主动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要进一步畅通隐患、事故举报监督渠道,鼓励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建言献策。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通报曝光违法行为,强化警示震慑。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康杯竞赛等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群众安全意识,营造依法治安氛围。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以最负责的态度、最严格的标准、最务实的作风、最有效的措施,积极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水平。市政府将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情况列入年度考核。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