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241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7-02-27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7〕6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今年是第四轮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实施的最后一年。为全面完成本轮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中的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连云港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2003-2007年)》中的目标任务,现将2007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分解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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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下达2007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今年是第四轮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实施的最后一年。为全面完成本轮市长环保目标责任状中的任务,根据省政府下达《连云港市市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状(2003-2007年)》中的目标任务,现将2007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分解下达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一、环境质量目标
(一)全市地表水高锰酸盐指数达到《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规定的标准,并以2002年为基数,水质达标率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07年达到85%。市、县城区河流水体消除黑臭,无劣于五类水体。市、县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96%以上。近海海域水质优于海水三类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新浦区政府、海州区政府、市环保局。
(二)全市范围内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连云港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的标准。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的所在区域全年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在2002年基础上每年提高5个百分点,到2007年达到85%。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三)城市声环境质量达到《连云港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的标准。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公安局。
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
(四)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编制2007年排污总量削减方案,完成全市COD、二氧化硫年度削减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
(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市里每年对计划、投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政府,发改委、环保局。
三、办实事目标
(六)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年内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验收。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发改委、经贸委、公安局、工商局、环保局、建设局、林业局、城管局、交通局、质监局、计生委、统计局、水利局、旅游局。
(七)四县完成国家生态示范区验收。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环保局。
(八)制定全市环境优美乡镇创建计划。各县建成省级以上(含省级)环境优美乡镇不少于1个,建成市级环境优美乡镇1个,建成2个生态示范村。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九)全市开展创建绿色人居环境社区活动,并按省下达的计划建成一批绿色人居环境社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
(十)贯彻实施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实施生态市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省下达计划建成一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开展建设循环经济示范区。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经贸委、环保局、林业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十一)结转开展《江苏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实施计划》中全市重点污染企业16家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依法督促全市重点污染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环保局。
(十二)继续完成《江苏省绿色工程规划》(第二期)和国家、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江苏省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中的结转项目以及“十一五”环保规划所确定的主要任务。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建设局。
(十三)全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70%。大浦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正常运转。东部城区污水处理二期工程竣工,并完成配套截流管网、污水泵站建设。建成四县污水处理厂并正常运行。开展中水回用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建设局、连云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四)建设日处理800吨垃圾焚烧热电厂。完成西墅垃圾填埋场封场工作。建设东部城区2个垃圾中转站,保证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四县开工建设垃圾无害化处理场。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城管局。
(十五)全市医疗废弃物和企业危险废物送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对规模小、条件差的焚烧炉分批限期淘汰,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率达100%。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局、经贸委、物价局、环保局、港口管理局。
(十六)实施“西气东输”配套工程。淘汰城区内四蒸吨以下(含四蒸吨)燃煤锅炉,市中心建成无燃煤区。继续开展餐饮业油烟整治工作。建设市中心热力网联网,城市集中供热率达45%以上,城市气化率达95%。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
(十七)在用机动车辆尾气排放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年检率达95%以上。开展机动车尾气路抽检工作,检测车辆占市区机动车总数4%以上。淘汰二冲程燃油助动车,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机动车。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公安局、环保局。
(十八)全市印染、化工企业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逾期达不到的予以关停。完成市政沥青厂搬迁工作。
责任单位: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经贸委、建设局、规划局、环保局。
(十九)市、县制定有机食品发展规划;在国家生态示范区内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有机食品基地面积不少于耕地面积的2.5%;其中各县建成规模化有机食品基地3个,建成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示范点1个。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二十)建成市区“绿色通道”22公里,完成采石塘口植被恢复12个试点项目,全市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7%。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林业局。
(二十一)全面启动农村人居环境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中“六清六建”工作的深入,各县选择3个村作为县级试点、2个村作为市级试点、1个村作为省级试点,各区选择1个村作为区级试点。各试点村编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农业、林业局、卫生局、环保局、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目标
(二十二)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对市、县区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工商局、环保局。
(二十三)认真落实“211环境保护”支出科目,逐年加大对环保的投入,确保财政对环保支出的增幅高于经济增长速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四)“十一五”期间,市财政安排的市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200万元为基数,逐年递增,每年增幅高于财政增幅。每年安排80万元,用于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同级财政按照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计划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环保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各县区政府。
(二十五)确保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位,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市财政局、物价局、建设局、城管局、审计局、环保局。
(二十六)辖区内市级以上开发区、县级以上工业小区完成区域环评和环境保护规划,建设配套的污染集中处理设施。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局、环保局。
(二十七)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区域认证。
责任单位:各县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海州区政府、连云区政府,市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八)实施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宣传教育、环境信息现代化建设方案。建成全市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赣榆县、灌云县、灌南县完成环境空气自动监控系统。建成连云港市污染事故应急处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环保局。
(二十九)安排专人负责环境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环境统计快报、季报、综合年报及小康社会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的监测数据,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统计局。
五、目标分解与考核
(三十)为了保证本届政府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每年制订一次年度工作目标,并对年度工作目标进行分解落实。每年一季度,市政府对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抽查、考核。本届政府任期届满三个月前,由市政府对任期目标进行全面考核。在全市目标管理考核中,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目标办。
(三十一)各级政府应责成各责任单位每年6月5日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目标完成进展情况,对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发放调查表征求群众的评议意见。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三十二)年度责任目标和任期责任目标完成情况经省考核为优秀或良好等次的,市政府对有关责任人及目标承担人给予表彰奖励。同时,县区政府对年度完成责任目标较好的有关责任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给予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市环委会,各县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目标办、财政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