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3-00406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3-07-03
标 题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文 号 连政发〔2013〕6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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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13〕65号

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市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全面提升全省安全发展水平的意见》(苏政发〔2012〕112号)精神,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与技术标准,严格落实教育培训、隐患治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等安全措施,依法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积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努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要切实承担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强化企业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注重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对企业安全状况诊断、评估、整改方面的作用。

  (二)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全市各级政府必须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地方经济发展、社会管理、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要坚持守土有责,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和定期检查督查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对辖区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省属、市属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监管。严格落实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健全政府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和政府主要领导任安委会主任的工作制度。

  (三)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规定,遵循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明确本部门和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专业监管职责,强化安监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形成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二、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

  (四)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加强道路长途客运安全管理,严格执行长途客运车辆安全技术标准,加快淘汰安全性能差的运营车型。强化交通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禁止挂靠客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从事旅客运输。严格长途客运、危险品车辆驾驶人资格准入,严格执行客车夜间行驶和客车驾驶人员强制落地休息制度。加强路面管控,持续严厉整治超载、超限、超速、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人员驾驶、高速公路违规停车等违法行为。加强县乡和农村道路综合治理,改善农村地区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提升农村交通安全管理基础工作水平。提高道路建设质量,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标线,加强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格落实校车安全法规和标准,建立符合实际的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车辆及专用校车安全运营和管理制度,依法强化安全监管。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全市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统一部署,进一步整合化工集中区,明确产业定位,优化企业布局,推进化工集中区安全管理一体化建设。加强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和管理。严格控制城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加快城区高风险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加强地下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设施安全管理,规范城镇地面开挖作业,明确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输送安全。继续推进自动控制系统改造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等工作,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监管,深入开展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产品专项治理。

  (六)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按照谁发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各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建筑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防坍塌、防高处坠落事故为重点,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安全专项整治,认真排查治理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设备、吊罐、脚手架等建设工程和设备安全隐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地面施工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地下管网安全。严厉打击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证书、无资质企业挂靠有资质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等违法行为。

  (七)深化非煤矿山安全整治。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常态化管理机制,积极推进地下矿山充填开采技术,全面加强矿井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加大地下矿山采空区隐患治理力度,落实采空区监测监控措施,扎实推进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露天矿山全面推广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等先进适用开采技术,严格按照开采组织设计(方案)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稳步推进非煤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规范矿业生产秩序,提高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对一些参照非煤矿山监管的边坡整治、水库扩容、排险复绿工程等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尾矿库在线监测、监管,加强日常值守、隐患排查治理和灾害预警工作。

  (八)加强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加大对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的专项治理力度,强化煤气区域作业、交叉作业、有限空间作业、高温液态金属吊运、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和容易发生火灾、爆炸等高危险区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纺织、轻工、商贸等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外协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享受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权利,强化外协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

  (九)促进水上交通和渔业作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严格落实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和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以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危险品运输船和旅游船舶为重点,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严厉打击无证无照船舶运输、载客、渡运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督促经营单位落实防碰撞措施。严格落实渔业船舶出海作业编组和渔业船员持证上岗等制度,全面推进海洋捕捞渔船更新改造工程,继续深入开展海洋涉渔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落实禁渔期安全管理规定,加强渔业安全监督检查和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十)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全面实施特种设备标准化、差别化、公开化三化管理,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组织开展浴室锅炉、液化气瓶和电梯维保等特种设备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执行特种设备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和安全行政许可,确保在用设备使用登记率、在岗作业人员考核率、在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率、在用电梯(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率100%。加强锅炉节能新技术和老旧电梯安全检测评价技术的推广应用,1吨以上高耗能锅炉必须全部实现节能和安全管理双达标。

  (十一)推进公共消防安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大力实施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深入推进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以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为重点,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活动。严格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大型集会活动等消防安全措施,严防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

  (十二)做好农机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深化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健全基层监管体系,落实各级政府农机安全监督责任和农机合作社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基础设施装备建设,严把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关、检验关及驾驶人培训关、考试发证关。公安、农机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切实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率、检验率和驾驶人持证率,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三、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与问责

  (十三)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健全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监督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联合执法。要认真落实各级政府打非治违工作职责,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严格问责等惩治措施,切实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十四)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每一起事故,依法严肃追究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发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和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由市安委会对查处情况进行挂牌督办。市安委会每年对各县区、各行业的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和督办要求完成督办任务的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十五)建立事故调查处理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由县区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县区政府批复后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和批复决定报市安委办备案。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牵头组织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应经市安委办审核,并将行政处罚决定和执行情况报市安委办备案。县区安监局实施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在2万元以上、撤销有关资质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的,应当报市安监局备案。

  四、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

  (十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和标准体系。负有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建立完善涉及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大型桥梁隧道、城市交通、地下管网、特种设备、超高层建筑等建设、运行、管理的安全制度。探索创新与经济运行、社会管理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模式,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

  (十七)加大安全生产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安全科学与工程学科建设,在高等院校、技工院校设置安全管理、安全工程等专业学科,规划新建安全工程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重点培养安全工程中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进一步落实完善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

  (十八)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技术和安全质量标准,严把安全准入关。强化建设项目安全核准,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定和实施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加强对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实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制度,确保其评价、检测结果的专业性和客观性。

   (十九)加强产业政策引导。加大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对存在落后技术设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大力发展安全产业,积极开展安全装备融资租赁业务,促进企业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二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把安全生产标准化与安全评价、行政许可、安全生产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结合起来,推进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督促一级企业抓巩固、二级企业抓提升、三级企业抓改进、不达标企业抓整改,经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责令其关闭退出,促进企业安全条件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加强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金融、证券、保险、担保等机构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十一)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当细化企业、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检查表,建立健全全员排查、专家检查、动态分析、登记报告、分级治理、挂牌督办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定期开展检测、评估和实时监控。

  (二十二)加强职业卫生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面实施国家和省职业病防治规划,切实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许可、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重点行业专项整治、职业病危害事故查处等各项工作。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未提交职业病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审核同意的,一律不得建设。进一步完善职业病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长效机制。

  五、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二十三)持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政府、企业和社会共同承担的安全生产长效投入机制。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金融政策,强化政府投资对安全生产投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将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地方各级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范围。积极稳妥推进《连云港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重点工程的实施。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二十四)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整合安全科技资源,充分发挥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技术优势和安全生产专家的作用,健全安全生产技术创新体系。积极推广应用安全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建设非煤矿山灾害监测预警、危险化学品危险工艺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职业病防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推进感知矿山等基于物联网的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

  (二十五)发展和利用安全生产社会服务资源。强化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的组织、协调和带动作用,整合社会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力量,推动各类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评价、培训、咨询、检测检验与标准化评审等专业服务机构健康发展。建立和完善服务价格与信用体系。

  (二十六)加强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机构。市实行一局一支队模式(建制局及下辖安全生产监察支队);县区推广一局一大队模式(建制局及下辖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乡镇(街道)独立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明确编制、职能和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村委会(居委会)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加快职业卫生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市、县级安监机构设立独立处(科)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在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开发区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托执法。

  六、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

  (二十七)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实际,依托大型企业、公安消防等救援力量和专业应急救援小分队,逐步建立以应急基地为覆盖、以消防救援为主体、以专业应急小分队为补充的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化服务补偿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二十八)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联动机制。市、县(区)安监部门要明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督促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加强公安、建设、交通、消防、卫生、环保、安监、海洋渔业、气象、地震、民防、环境、海事等部门的配合协调,深化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协作联动,建立完善应急联动、信息沟通和救援协调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效率。推动高速公路应急救援能力和海上应急搜救能力建设。

  (二十九)完善应急救援基础条件。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和物资及其紧急运送能力储备,建设覆盖市、县(区)和乡镇(街道)三级高危行业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应急专家、应急物资、应急医疗等信息的应急资源数据库,加快全市应急救援信息中心和各行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建设。

  (三十)加强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演练和宣传等工作,切实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加强企业应急预案与政府应急预案的衔接,切实做到高危行业领域(领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各县区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实战能力。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要按照预案规定,立即组织停产撤人。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文化建设

  (三十一)深化安全生产普法宣传和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法制意识,切实增强依法生产经营建设自觉性。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避险、职业病防治等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宣传教育,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等专项活动。推进安全发展工业园区、安全村镇、安全社区、安全校园等创建工作,提升社会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十二)大力培育发展安全生产文化。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市场机制,培育发展安全文化产业,打造安全文化精品,促进安全文化市场发展。在企业全面建立1+3安全监控体系,积极构筑群防、群控、群治工作机制。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信用体系,完善失信惩戒制度,将企业诚信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作为安全文化建设评定的重要量化指标,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班组创建。

  (三十三)严格安全生产培训考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企业要严格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所有员工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以高危行业一线操作人员、农民工、外包施工企业人员为重点,开展新聘人员强制性岗前安全培训。鼓励大型企业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和安全培训机构。

  八、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督查考核

  (三十四)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指导协调作用,落实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推进、检查和考核。

  (三十五)加强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的考核分值和考核权重。严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地区和部门,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2年内不得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对获得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地区和部门,由上一级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三十六)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作用。推进安全生产政务公开,健全行政许可网上申请、受理、审批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制度和救援工作报道机制,完善隐患、事故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对其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做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示。鼓励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推进群防群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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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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