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5-00835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5-12-22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5〕18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苏发〔2015〕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2015—2020年)》(苏办发〔2015〕34号)及任务分工(苏办发〔2015〕35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连云港经济发展新引擎。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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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2日
连云港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2015-2020年)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全面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苏发〔2015〕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2015—2020年)》(苏办发〔2015〕34号)及任务分工(苏办发〔2015〕35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构建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造连云港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提升创新创业效率为主线,构建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创业型城市创建,联动港产城一体化发展,加强顶层设计,集成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到2020年,建成一批有效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具有较强专业化服务能力的众创空间,在省级以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实现全覆盖;形成一支初具规模、成长有序的创新创业队伍,创业导师达100人,集聚以大学生等各类青年创业者、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科技人员和海归创业者为代表的创业人才10000人,孵育出创新型小微企业1000家,成长出高新技术企业100家;培育一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融资渠道和产学研对接更加顺畅,天使投资基金规模达3亿元;创业群体活跃,以创业促进就业,提供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完成创业培训3万人,创业带动就业8万人;创新创业政策体系更加健全,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全社会创新创业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众创空间建设行动
1. 推进园区建设众创空间。各地要突出产业导向,顺应互联网跨界融合创新创业新趋势,结合各自产业特点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省级以上高新区、经济开发区要利用现有孵化载体、闲置厂房等进行改造,合理布局发展符合自身需求、特色鲜明的众创空间。众创空间应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可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建有线上服务平台;众创空间的发起者和运营者具备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服务团队和主要负责人具备一定的行业背景、丰富的创新创业经历和应有的业务技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县区,市开发区、高新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各省级开发区)
2. 支持构建市场化众创空间。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重点支持骨干民营企业依托技术、产业、规模优势兴办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引导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市场化机制创办众创空间,为创新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引进省内外知名孵化机构、企业在我市设立、共建和运营众创空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农委、人社局、商务局、民政局,市总工会、妇联、科协,团市委)
3. 加快产业孵化链建设。鼓励现有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文化创意产业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在连高校和职业院校等为创业者提供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发挥传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互补优势,促进深层次融合发展,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产业孵化链。深入实施科技企业培育十百千工程,加强中小微企业孵育,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成长速度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在行业有影响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商务局、文广新局、国税局,连云港地税局)
(二)实施创新创业主体培育行动
4. 推动大学生等青年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在连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开办创业讲坛,建立健全学生创业指导服务专门机构,允许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资助学生创新创业项目。鼓励大学生等青年创业者进入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大学生创业示范基地、留学人员创业园等载体进行创业孵化。支持众创空间与高校建立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以项目组队形式进入新型孵化器学习,对接毕业后的就业和创业,培育大学生创业。(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共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工商局,团市委,连云港地税局)
5. 支持各类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各类科技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在连创业,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和服务措施。加快推进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管理改革,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支持企业高管及连续创业者再创业,支持农民创新创业。支持各类创业主体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催生基于电子商务的商业模式新业态。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机制,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环境,为创新创业保驾护航。(牵头单位:市人才办、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农委、商务局、国资委、国税局,连云港地税局)
6. 建立创业导师队伍。鼓励成功创业者、知名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家等担任创业导师,为创客提供创业辅导,形成创客、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导师的互助机制。发挥市场机制,聘请企业家、经理人、投资人等担任创客专职导师,对创客创业提供各方面的针对性辅导。(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
(三)实施创新创业服务提升行动
7.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工商注册流程,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针对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集中办公等特点,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实行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新创业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8. 打造创新创业公共平台。建立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信息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共享服务平台,组建专业实验室,鼓励创业人员、企业使用平台(实验室)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融资担保等服务。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领军企业创建特色服务平台,面向企业内部和外部创业者提供资金、技术和服务支撑。通过立体实施众扶,集聚创新创业合力,共助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
9. 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研发设计、科技咨询、科技信息、科技金融、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加快发展互联网+创业网络体系,促进创业与创新、创业与就业、线上与线下相结合,降低全社会创业门槛和成本。积极推广众包、用户参与设计、云设计等新型研发组织模式和创新创业模式。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相关政策措施,激活科技服务市场,为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共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委、财政局、质监局、金融办)
10.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鼓励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和创新发展搭建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加强对创新创业项目和企业的金融支持,加快发展科技支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科技金融组织,扩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大力推广苏科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完善知识产权估值、质押和流转体系,依法合规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创业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挂牌和融资,引导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众筹融资平台等新型金融业态融资。加快设立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缓解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鼓励国有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保险资金参与创新创业,积极推动科技保险,发展相互保险等新业务。(牵头单位:市金融办、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连云港中心支行、连云港银监分局)
11. 加大科技创业财政扶持。进一步完善支持众创空间建设、科技创业服务等方面的财政扶持政策。深化科技资金改革,采取无偿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为科技创新创业项目提供支持。鼓励采用首购、订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的研发和规模化应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共同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发改委、经信委、人社局)
(四)实施创新创业文化营造行动
12. 繁荣创新创业文化。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和创客文化,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蔚然成风。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创业型城市创建,对政策落实好、创新创业环境优、工作成效显著的,按规定予以表彰。(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共同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人社局、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财政局、农委、商务局、文广新局、国资委,市总工会、妇联、科协,团市委,报业传媒集团、广电传媒集团)
13. 搭建大众创新创业交流平台。鼓励社会力量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办好连云港创新创业大赛,积极组织参加国家、省各类赛事活动,为投资机构与创新创业者提供对接交流平台。对获得国家、省、市组织的创业大赛奖项并在连云港登记注册经营的创业项目,给予一定资助和创业扶持。鼓励支持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丰富创业平台形式和内容,支持大众创新创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经信委、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市总工会、妇联、科协,团市委)
三、扶持政策
(一)设立众创空间建设专项资金,对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分别补足到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扩大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规模,增加对科技创业服务的支持,对众创空间专业服务设施建设运行相关费用、举办各类公益性创业服务活动费用等,按照科技创新券政策给予补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共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鼓励众创空间以零租金为创客、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场所,鼓励各地区对众创空间的房租给予适当补贴、对众创空间孵化科技型企业的成效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众创空间为进驻3个月以上的创客和创业团队统一安排众创公寓,创业引导资金可为上述创客按照不超过3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住房补贴。对各类人才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摊位)租金和水电费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科技局;共同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市开发区、高新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
(三)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前提下在职创业,其收入归个人所有。鼓励在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积极制定和落实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对于离岗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共同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
(四)高校、科研机构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时,获奖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机构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约定,可以进行股权确认。(牵头单位:连云港地税局;共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金融办)
(五)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充创业担保贷款专项基金,对进入众创空间创业的创业者,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10万元以内部分按规定给予贴息,超过10万元部分不予贴息。具体贴息标准如下:个人微利项目全贴,非微利项目贴息50%。(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共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六)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自主创业,以个人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7%社会保险补贴;以企业名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全额社会保险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共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七)大力推广苏科贷、人才贷等科技、人才金融产品,对贷款基准利率上浮部分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贴息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共同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人社局)
(八)设立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探索阶段参股、投资奖励、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众创空间、投资机构等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天使投资人和天使投资机构加大对早中期、初创期企业的支持。自2015年开始三年内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力争到2020年达到3亿元。(共同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九)落实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省针对小微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重点科技政策的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原则上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国税局,连云港地税局;共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局、科技局、人社局、商务局、国资委)
四、组织实施
(一)加大统筹协调。建立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宣传部、发改、经信、教育、科技、财政、国土、人社、农委、商务、文广新、国资委、金融办、国税、地税、工商、质监、总工会、团市委、妇联、科协、人行、银监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研究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加强对发展众创空间的支持和指导,理顺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二)狠抓推进落实。各地政府、市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制定推进措施,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给合实际制定具体行动方案,明确工作部署,健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监管评价的保障体系。市委市政府督查办要加大督查力度,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县区目标考核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三)努力营造氛围。各地要加强对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践中新问题新情况的研究,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有效模式,提炼形成可复制的经验,逐步向全市推广。要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关注和支持,弘扬创业精神,营造宽容失败、敢于开拓的氛围,真正形成政府鼓励、社会支持、大众积极参与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涉及财政奖补资金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特别说明的除外。实施中如遇国家、省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连云港警备区, 市各人民团体,驻连部、省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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