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231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4-09-02
标 题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4〕189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维护我市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信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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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4〕189号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我市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引导人民群众依法信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二)多个信访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必须走访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批评教育、劝阻或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国家机关的办公场所附近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横幅、标语等宣传物、散发传单、张贴大小字报、呼喊口号,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式煽动、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拦截车辆;堵塞交通;封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会场的。

(三)纠缠、侮辱、围攻、威胁、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四)故意损坏接待场所的设施、财物的。

(五)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将老人、病人、残疾人、婴幼儿弃置于接待场所的。

(六)携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的。

(七)捏造、歪曲事实,煽动信访人滋事;胁迫、收买他人参加信访或者阻止他人退出群体性信访的。
    (八)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信访人在公共场所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事先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事项活动,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由公安机关依法强行带离现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照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信访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精神病患者的信访事项由其监护人代为反映。如患者在发病期间进行走访的,由其监护人或所在县(区)或所在单位将其领回,公安部门、民政部门予以协助。

(二)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反映。如本人直接到国家机关走访的,接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卫生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置专门场所、指派专门人员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04 9月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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