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6-00117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6-02-29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16〕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发〔2014〕9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中共连云港市委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时 效 有效 文件下载

连政发〔2016〕7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2016年2月29日


  连云港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关于完善政府预算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4〕368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苏发〔2014〕9号)、《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苏政发〔2015〕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深化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和《中共连云港市委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连发〔2014〕29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部门、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编制、执行、调整、监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市属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参股企业包括由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类企业。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原则。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合理确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原则。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其与一般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四)规范管理、公开透明原则。依法建立和完善规范、透明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和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七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

  (二)负责财政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汇总工作;

  (三)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四)批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预决算;

  (五)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下达收益支出;

  (六)监督检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会同市级预算单位对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政策措施;

  (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

  (五)监督检查监管(所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六)催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九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二)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五)配合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做好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预决算编制、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三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

  (一)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税后利润;

  (二)市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

  (四)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

  (五)上年结转收入;

  (六)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

  第十一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安排的资金性支出,具体包括企业资本金投入、购买企业股权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和国有企业政策性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三)监管审计支出。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专项审计、评估、清产核资、咨询、调研、培训等相关费用支出。

  (四)其他支出。根据国家、省市宏观经济政策需要统筹安排确定,包括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和其他公共支出等。

  第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上缴利润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扣除10%法定公积金后的净额为基数,按确定的比例上缴,以万元整数计算。2015年上缴比例不低于15%,以后年度逐步提高,2020年提高至30%。各企业具体征缴比例及金额由市财政局会商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后,根据企业所属类型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分类核定。

  第十三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根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上缴。

  第十四条 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及核准或备案文件等资料核定后,全额上缴。

  第十五条 清算收入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比例核定后全额上缴。

  第十六条 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收入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编制同时纳入市级政府预算,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十八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计划根据市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

  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逐步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争取在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二十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预测下一年度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将有关材料报送市级国资预算单位。

  第二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按照市政府经济发展规划和市财政统一安排,审核所监管(所属)企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提出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应按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监管审计支出、其他支出分类别、分项目编报。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统筹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照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时间要求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批复至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在收到批复后15日内向所监管(所属)企业批复预算。

 

第五章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调整与决算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负责征收,市级国资预算单位负责督促上缴,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直接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时,应填写财政部门制发的《缴款书》,将本年度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10月31日前足额缴入市级金库。

  第二十七条 对盈利较少、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不足5万元的市级国资预算企业,经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或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指标内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二十九条 在预算年度内,遇有重大事件、政策调整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可以考虑预算调整。增加支出,应当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弥补;调减收入,应当有相应压缩支出的措施,并由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详细说明增支、减收原因。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整方案,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向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按照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经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当在20日内向本级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批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各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当在接到市财政局批复的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后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定期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申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应当配合市财政局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

  第三十七条 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的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

  第三十八条 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未按照规定期限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国资预算单位除责令限期上缴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市级国资预算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一)市级国资预算单位不按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征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挪用或者拖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