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777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6-11-03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连云港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6〕20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连云港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已经2006年8月14日市十一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连云港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连云港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已经2006年8月14日市十一届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日
连云港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
一、前言
“十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认真实施《连云港市2001—2005年妇女发展规划》,妇女发展的各项指标得到较好实现,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较大进步。妇女平等就业状况进一步改善。2005年,全市女性就业人员占就业总人数的46.5%,城镇女性登记失业率为4.1%,女性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分别为100%、98%、90%。妇女参政议政的程度明显提升。2005年,市级党政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达100%;市级党政领导班子女后备干部的比例达31%,市政府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女干部配备率达60.8%。妇女受教育环境不断优化。2005年,初中女学生毛入学率达99.62%;普通高中与职业教育结构日趋合理;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女性占33.8%。妇女保健水平进一步提高。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9.6/10万;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93%;已婚妇女综合避孕率达99.86%。妇女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打击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力度不断加强,全市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三项制度覆盖率达到100%;妇女“四五”普法覆盖率达95%。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建立妇女维权站、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妇女生活环境不断改善。全市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96.76%和45.5%;全市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86.6%;空气质量全面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市妇女儿童文化、体育活动设施进一步完善。但是,我市妇女事业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还不相协调,女性就业难的形势较为严峻、孕产妇死亡率出现反弹、婚前医学检查率大幅下降、村居女性委员比例普遍偏低等问题影响我市和谐社会发展进程,急需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实现跨越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市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难得的机遇期。为深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加快妇女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 、《江苏省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各相关部门“十一五”发展目标,特制定《连云港市妇女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妇女规划》)。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以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为战略,以促进男女平等和谐发展为目标,以推动妇女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为重点,继续把与妇女生存、保护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经济、政治、教育、健康、法律和环境作为全市妇女发展的优先领域,有效改善妇女的教育、就业、维权、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等状况,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三、总体目标
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各项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接受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保障妇女平等享有社会文明成果的机会,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推进妇女事业与港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持续发展,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的权利得到进一步实现。
四、目标与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1、目标
(1)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到2010年,城镇从业人员中女性占45%左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控制在50%以内;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就业比例;促进农村女性劳动力每年向非农产业转移2万人以上;女性法人代表的比重力争达15%左右。
(2)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参保率分别达100%、96%、95%、95%、95%左右。
(3)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女职工25人以上的已签订综合性集体合同的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90%以上。
2、措施
(1)明确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完善男女平等就业政策,保证就业投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健全以女性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创业就业机制。鼓励妇女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实现就业,提高妇女就业层次。
(2)坚持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目标,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和现代服务业,提高产业科技含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妇女劳动者自由流动、自主创业和鼓励企业吸纳女性就业的环境,在结构调整中千方百计增加妇女就业机会,扩大女性就业容量。采取切实措施关心和帮助女大学毕业生就业。
(3)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方针,促进农村富余女性劳动力的转移。为农村妇女劳动力创造更多的本地就业岗位,增加妇女劳动力收入。取消对农民进城就业的限制性规定,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的外部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依法维护进城务工妇女的合法权益,建立城乡劳动力公平竞争、同工同酬、同等待遇的就业制度,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
(4)建立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服务体系,为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的女性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信息、技术、市场等方面的支持和扶持。建立健全政府出资购买培训成果机制、培训促进就业机制、创业就业激励机制和失业预警机制,充分发挥培训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的整体效应,提高妇女创业成功率和就业竞争力。
(5)完善女性就业的监督机制,加大对《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监督力度,制止招工、招聘中的性别歧视。把性别意识纳入分配体系,保障妇女在分配领域的合法权益,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保障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各单位在执行国家退休制度时,不得以性别为由歧视妇女,切实保障女性享有平等的劳动就业与分配权。在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6)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认真落实省《关于加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开展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协议工作的意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重点加强对外资、合资、个体和私营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督查,严厉打击针对青年女性的劳动剥削。
(7)加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重点探索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方式,建立“五险合一”工作机制,完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和医疗保险政策体系,大力推行工伤、生育保险,实现五项保险在服务管理、网络体系和机构人员等方面的协调统一。
(8)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逐步缩小两性收入差距,提高城乡贫困妇女生活保障水平。为低收入、残疾女性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条件,提高残疾妇女就业比例。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做到分类施保,应保尽保。
(9)引导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妇女在发展高效外向、生态观光农业和提高农业规模化水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有效地提高农村妇女整体收入水平。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目标
(1)提高女性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决策的水平。县(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有60%的领导班子中均要配备女干部;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街道领导班子中至少要有1名女干部,有条件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
(2)提升女性参政议政特别是行政管理能力。县处级、乡镇(街道)正职女干部占同职干部的比例分别不低于15%和10%;到2010年,80%左右的市属企业和事业单位(含高校)领导班子中要配备女干部;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均比上届有所提高;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女性比例县处级不低于20%,乡科级不低于25%;新增公务员、新发展党员中女性比例均不低于30%;职工代表中女性比例与本单位女性所占比例相适应。
(3)鼓励女性积极参与基层民主选举。到2010年,力争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中各有1名女委员;村(居)党支部正副书记、村(居)民委员会正副主任中有一定数量的女性。
2、措施
(1)制定《2006—2010年连云港市培养选拔女干部发展女党员工作规划》,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列入各级党委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班子和干部、党员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
(2)坚持“公开、公平、竞争、优先”的原则,在干部的选拔、聘用、晋升、公务员录用等方面,建立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公务员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探索研究女性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拓宽选拔女性人才的视野,改进选拔方法,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促进优秀女性人才脱颖而出。
(3)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应积极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推荐优秀的女后备干部。
(4)全面提高女干部的综合素质。把对各级女干部的培训纳入干部培训的总体计划,加强理论学习、业务培训和实践锻炼,既重视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又注重在使用中加强培养、在实践中加强锻炼,造就和形成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能力出众的女干部、女党员队伍。
(5)加强后备女干部队伍的建设和使用。县处级正职女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中35岁以下的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比例逐年提高。注意培养和发现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中女性民主参与的新机制,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
(6)制定公共政策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广大妇女群众和妇女组织的意见。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女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人大女代表和政协女委员领衔提出的议案、提案以及书面意见的数量逐年增加,质量逐年提高。
(7)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各项基层选举,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增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竞争意识和能力。保障妇女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认真落实基层妇女干部的待遇,实现乡(镇、街道)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副职待遇,村(居)妇代会主任的报酬不低于村(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待遇。
(8)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的作用,积极引导和组织各界妇女参与社会管理和基层民主管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
(三)妇女与教育
1、目标
(1)保障女性平等地享有教育资源,缩小两性受教育的差距,提高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女性终身接受教育的水平。到2010年,女性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达40%;全市女性人均预期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3年;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女性人均受教育年限不低于14年。
(2)加强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提升女性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自主创新能力。到2010年,全市高、中级技师中女性比例达30%以上;农民技术员中女性比例达40%以上。
2、措施
(1)全市人才开发与培养战略中充分体现性别平等观念。将妇女受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政策规定,保障女性在入学、升学、毕业分配、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机会和权利。在各级各类学校开设性别意识教育课程,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教育,从小培养性别平等意识。
(2)不断完善教育体系。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协调发展,基本建立起开放多样、高标准、高质量的比较完备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为女性提供更多的继续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3)把女性人才培养作为全市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对女性人才培养的力度,把提高女性的综合素质贯穿于教育和培训的各个环节,培养女性的创新精神、人文素质和社会适应能力。
(4)建立健全职业技术教育及培训制度,大力发展各级各类适合女性特点的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保证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妇女占有一定的比例,提高她们参与就业竞争的能力。
(5)建立政府主导、社会联动、群众参与的扶困助学格局,完善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助学机制,推行免费义务教育。
(四)妇女与健康
1、目标
(1)加强妇幼卫生保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到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城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分别保持在98%、90%以上。
(2)延长女性平均预期寿命。妇女平均预期寿命达76岁。
(3)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到2010年,妇女病普查率城镇达80%以上、农村达75%以上;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4)妇幼保健机构纳入公共卫生体系。到2010年,孕产妇保健保偿覆盖率和保健管理率分别达85%和95%以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100%;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90%以上;县(区)级以上医院和乡镇卫生院的产科省定标准达标率均为100%;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服务水平,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达80%以上。
2、具体措施
(1)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坚持政府承担公共卫生和维护公民健康权益的责任不变,增加卫生投入,按照省财政厅、卫生厅、妇儿工委等9部门联合通知精神,保证全市18岁以上妇女卫生保健经费年人均不低于2元,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政府要调整卫生事业经费列支结构,合理安排妇幼卫生经费,扶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要加强规划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强化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完善以公有制为主、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高医疗服务的水平。
(2)建立健全妇幼卫生服务网络。按照分级设置、属地管理、分工合理、运作有效的原则,市、县(区)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乡村卫生机构完善妇幼保健功能。进一步改善妇幼卫生保健基础设施和设备条件。到2010年,在各级财政支持下,县(区)妇幼保健机构的基础设施改造和设备配套基本完成。
(3)加强妇女卫生保健工作和生殖健康服务,育龄妇女人人享有良好的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服务,逐步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新机制。认真兑现有关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政策。加大政府投入,城镇女职工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农村妇女病普查要与生殖健康宣传、计划生育服务相结合,妇女病查治经费实行政府、企业、社会和个人共同承担。
(4)加强母乳喂养和优生优育的指导,倡导婚前医学检查,逐步推行“政府买单,倡导婚检”。
(5)全面实施“母婴安康工程”。以县(区)为实施主体,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项目专项资金,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干预,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6)依法实施妇幼卫生全行业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管理,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筛查)、助产技术和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7)加强妇女心理卫生保健工作。对女童期、青春期、生殖调节期、更年期、老年期的妇女及残疾妇女进行有针对性的身心健康教育和心理保健服务。市、县(区)积极创造条件在妇幼保健机构中开设妇女心理健康咨询服务项目。
(8)广泛宣传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传播的知识,有效减缓艾滋病的传播,保障母婴安全。
(9)全面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加强城镇、乡村和社区体育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妇女健康意识,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五)妇女与法律
1、目标
(1)增强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到2010年,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社会普及率达96%以上。
(2)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控制涉黄、涉赌、涉毒案件中女性犯罪的比例。到2010年,刑事犯罪受害人中女性所占比例不超过40%。
(3)建立维护妇女权益的社会支持体系和法律保护(救助)的社会网络。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女性当事人100%提供法律援助。
2、措施
(1)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力度,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纳入全市“五五”普法的总体规划和依法行政规划之中。特别要加强对公务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司法执法人员的培训,增强他们执行保障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继续组织开展“万家学法”活动,全面提升家庭成员特别是广大妇女的法律素质。
(2)加强对维护妇女权益专兼职干部特别是女性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增强她们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提高她们参与相关案件陪审的能力。
(3)强化司法和执法监督,有效预防并严厉打击各种针对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惩治强奸、拐卖、抢劫、贩毒、组织卖淫等侵害妇女的违法犯罪。发挥各级维权联席会议的作用,协调处理侵害妇女的大案要案,遏制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蔓延。
(4)强化对妇女的法律援助。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必须为符合条件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完善市、县(区)妇女权益法律援助中心(站)的建设,发挥各地女律师联谊会的作用,为女性当事人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让妇女平等享有法律资源。
(5)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开展“平安家庭”和“零家庭暴力村(社区)”创建活动。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市、县(区)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和救助中心建设步伐,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遭受家庭暴力及处在危难状态的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救助。
(6)保障流动妇女权益。城镇社区设立新市民巾帼维权站,为进城务工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服务。
(六)妇女与环境
1、目标
(1)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市、县主要媒体均要设置女性节目或专栏,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性别平等观念和优秀妇女典型。
(2)建设平等文明、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五好文明家庭”、和谐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逐年上升。
(3)营造适宜优美的人居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到2010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颗粒物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在2005年的基础上减少10%左右;环境质量综合指数提高到80分;城镇绿化覆盖率达40%。市、县(区)全部建成设施配套、功能完善的妇女教育活动中心。不断增加妇女的闲暇时间,逐步减少妇女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提高妇女生活质量。
(4)逐步改善流动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生存环境。到2010年,建成各类社会福利院7个、敬老院92个,老年公寓24个。
2、措施
(1)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增强全社会尤其是决策者的社会性别意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建立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制度,加强妇女问题研究,发挥妇女数据库为政府公共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作用,为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3)大力表彰各级各类女性先进典型,宣传妇女发展对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和贡献,提高优秀女性形象对媒体资源的占有率,形成全社会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
(4)强化新闻宣传监督检查,增强宣传媒体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维护妇女权益的责任意识,禁止在宣传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色情或污辱女性人格的作品,遏制不良传媒歧视妇女的负面效应。
(5)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家庭美德建设,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深化“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以家庭的和谐促进社会的平安。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家园”的建设步伐,创造良好的农村居住环境,培养现代文明生活习惯。鼓励和支持广大妇女在创建文明村庄(家园)、“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6)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妇女活动场所和服务机构,为妇女提供学习、就业、健身、生活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提高家政服务水平和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使女性有更多的时间完善自我、发展个性。
(7)贯彻环保优先、节约优先的方针,强化妇女的环保国策意识,提高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开展“节约型家庭”等特色家庭创建活动,引导妇女强化节约意识,树立健康文明、节约资源的消费理念,在保护环境资源、建设节约型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8)维护困难妇女群体利益,特别要关注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单亲妇女的特殊需求,进一步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救助职能。
(9)实施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项目。建立与城市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加快市、县(区)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步伐,到“十一五”期末,力争市和所有县(区)各建成一处有活动设施、教学设备、娱乐场所、师资力量、数字化条件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
(10)加强对妇女常用保健品、化妆品和卫生用品的质量检测和卫生监督。
(11)健全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完善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实施《妇女规划》的具体任务和工作职责。健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的妇联组织。
五、重点工程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工程
以工程实施推动性别平等和妇女发展的宣传。通过制作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社会公众教育,建立性别平等观念和男女平等发展的长效宣传机制。设置性别平等基础教育课程,编写国策宣传教材,进行师资培训,促进国策宣传教育进党校、进高校、进中小学及各级家长学校,扩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公众中的知晓率,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识水平,推动国策的贯彻落实。
(二)女性创业就业工程
为适应妇女进步发展的需要,切实推动广大城乡妇女的创业就业工作,促进妇女广泛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期间,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将联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局、市总工会、市妇联等相关部门在全市实施女性创业就业工程。通过这一工程的实施,进一步宣传动员城乡妇女积极投身港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培养一批女性创业就业典型,发挥榜样示范作用,营造良好的创业氛围;建立城乡妇女创业就业信息库,实现资源共享、群体互助的创业就业指导帮扶网络,及时为城乡女性创业就业提供政策、业务、技术、法律等方面的指导;培育和发展妇女创业就业培训示范基地,利用全市培训资源加大对广大城乡妇女创业就业培训,切实提高城乡妇女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积极开发和培育城乡妇女就业领域新岗位,不断提升女性就业层次;建立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妇女创业组织化程度;通过举办女性专场就业洽谈会、主动送岗位到社区和帮助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等,为女性创业就业解决实际困难,努力提高女性创业就业成功率,促使广大妇女成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建设者和受益者,为构建和谐港城作出贡献。
(三)妇女培训工程
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培训妇女的规定,充分运用现代化手段,对广大妇女进行多学科的教育培训。在城市加强对女经营管理者、下岗女职工进行就业再就业、自主创业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农村围绕新农村建设,加强对妇女进行实用技术、务工技能、自主创业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在城乡开展普法教育、母亲素质教育,增强妇女法律意识,提高育人水平;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提高女性参政议政水平。通过妇女培训工程的实施,全面提升全市妇女的整体素质,更好地发挥广大妇女在振兴港城、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主力军作用。
六、实施与评估
(一)组织实施
l、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妇儿工委)协调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妇女规划》。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妇女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妇女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并为实施《妇女规划》提供组织、物质、经费保障,确保《妇女规划》目标任务全面落实。要把《妇女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妇女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实施《妇女规划》情况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
3、加强妇儿工作机构建设。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妇女儿童事务的协调机构,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要确保机构单设、编制单列、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各县(区)妇儿工委办公室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妇女规划》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项目,安排专项经费,专款专用。
4、建立健全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机制。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妇儿工委报告实施《妇女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儿工委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要加强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通过年度监测和中、终期评估,针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对相应目标加以调适、补充,对有关实施项目的支持性、阶段性目标、策略措施进行及时研究修订。县(区)妇儿工委要认真研究调整基层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和实施《妇女规划》的具体任务。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继续抓好实施规划示范县(区)、乡镇(街道)和村(居)的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二)监测与评估
1、加强对本规划实施进程的监测评估。各级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应将监测统计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常规统计,及时准确反映妇女发展的状况和变化;加强对全市妇女规划执行情况的各项数据资料的分析、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制定干预措施,为如期达标提供策略支持。
2、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市妇儿工委建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计划执行,根据监测评估分析结果,研究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监测统计组由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监测统计工作方案,提出监测统计具体意见,确定监测统计方法,收集统计资料,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数据库,编制《妇女规划》的监测报告,指导县区和成员单位做好监测统计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收集上报资料,综合分析和提出结论与建议,推动《妇女规划》的实施。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工作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反映规划实施情况。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每年要分别向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报送实施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报告;市妇儿工委组织审评,形成本市妇女发展状况年度报告,并及时报送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省统计局社会科技处。全市在2008年进行中期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评估。
连云港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
一、前言
“十五”期间,我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实施《连云港市2001—2005年儿童发展规划》,儿童事业发展取得了新的突破,各项发展目标基本实现。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2005年,婴幼儿死亡率为9.0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0.26‰,均比2000年明显下降;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为86.9%;四苗全程计划免疫接种率为97.8%。儿童教育事业稳步发展。2005年全市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89.26%;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98%;初中学生入学率达到99.69%;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达96.02%;高中阶段教育稳步发展;儿童家庭教育普遍加强。儿童受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法律援助网络进一步健全;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有效遏制;“希望工程”、“社会妈妈工程”、“春蕾计划”、“关爱女孩行动”等项目的顺利实施,使困境中的儿童得到大力的扶助。全市儿童的生存环境日益优化。环境质量综合指数达到86.6%;空气质量全面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分别达96.76%和45.5%;儿童文化、体育活动设施进一步完善。但是,我市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还不相适应,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失衡、新生儿出生缺陷率有上升趋势、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凸现、文化娱乐活动设施不足、儿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不够和不平衡等问题,亟待给予高度关注和切实加以解决。
“十一五”期间是我市提高国民素质、积聚人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要求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科教优先、儿童优先的发展原则。儿童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最宝贵的人才资源,加强儿童工作,保障儿童权利,促进儿童发展,是加快建设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新港城的根本保证。儿童期是人的生理、心理发展的关键时期。为儿童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给予儿童必需的保护、照顾和良好的教育,将为儿童一生的发展奠定重要基础。
为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又快又好地发展我市儿童事业,依据《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江苏省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和《连云港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市各相关部门“十一五”发展目标,特制定《连云港市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儿童规划》)。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儿童优先、儿童参与为原则,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为目标,以改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为主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全面保障儿童权利,加快发展儿童事业,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培养造就新一代优秀人才。
三、总体目标
把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纳入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局,保障儿童享有医疗保健、文化教育、法律保障、生活娱乐等全方位的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到2010年,继续保持我市儿童发展整体水平在苏北的领先地位,重点领域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四、主要目标和具体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到2010年,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10‰和15‰以下;出生缺陷干预率达90%;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8‰以下;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城市达90%以上、农村达80%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2)提高儿童健康水平。7岁以下儿童保健保偿覆盖率和保健管理率分别达85%和95%以上;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为单位)达95%以上;《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为98%以上。
(3)妇幼卫生基本实现现代化。到2010年,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达100%,区级达90%以上;县(区)级以上医院产科、新生儿科建设100%达省定标准;乡镇卫生院产科建设100%达省定标准;妇幼保健服务人员持证执业率达100%;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达100%。
2、措施
(1)巩固和发展爱婴医院创建成果。进一步加强各级医院产科和新生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预防出生缺陷的筛查诊治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切实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决定》,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继续在全市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现代生育观念的宣传教育,建立和完善农村地区社会保障的政策体系。
(3)进行儿童健康科学技术推广和知识普及教育。在学校教育中增加儿童心理卫生教育内容,开展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开展儿童精神疾病的防治工作。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设立残疾儿童康复诊疗专科,做到早诊断、早干预。
(4)完善社区儿童卫生和体育服务网络。社区及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切实加强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加强正确的儿童营养摄入指导和宣传,注重均衡营养,提高儿童营养水平;普及妇幼保健、优生优育知识;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普及教育,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提供多种形式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和不良心理矫正服务。加强体育活动设施的配套建设,引导儿童积极参与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增强儿童体质。
(5)增加对妇幼卫生工作的投入。市、县(区)要调整卫生事业经费列支结构,建立妇幼卫生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扶持妇幼卫生事业发展。逐步开展政府免费婚检和为特殊群体儿童体检。重点加强县(区)级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才培养,不断提高基层妇幼卫生服务能力。
(6)严格执行《母婴保健法》,全面实施母婴安康工程。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建立专项资金,规范儿科建设与管理,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管理,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助产技术和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等生殖保健服务,强化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母婴急救绿色通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婴幼儿死亡率。
(二)儿童与科教
1、目标
(1)大力发展儿童早期教育。到2010年,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城市达95%以上、农村达90%以上。
(2)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到2010年,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达100%,普及率达100%,巩固率达100%;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巩固率分别达95%和100%。
(3)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到2010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90%。
(4)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中小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率均达95%以上。学生在校接受科普知识教育的比例达100%。
(5)全面提升家庭教育水平。80%的城镇社区开办家长学校,80%的村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18岁以下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普及率达98%以上。
2、措施
(1)大力推进教育均衡化。坚持农村教育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强化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达标工程、区域教育现代化工程和扶困助学工程,建立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助学机制,努力缩小教育在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学校之间和性别之间的差距。
(2)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推行教育优质化,继续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以促进儿童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深化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构建和完善新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推进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创新。
(3)大力实施人才强教、人才强校战略。按照专业化、多元化、信息化、制度化要求构建现代教师教育体系,积极实施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造就一批教育教学名师和学科带头人。加强幼儿园、小学师资培育,为幼儿园、小学教育优质化提供师资保障,维护教师特别是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他们的各项待遇。
(4)关注特殊群体儿童教育。坚持“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平等享受义务教育,保护流动儿童的受教育权。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建设步伐,加强对受流动人口影响的儿童的教育和保护。
(5)重视儿童的科技教育。全面开展计算机信息教育、科普知识教育。建立完善0—6岁儿童教育体制,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中小学、幼儿园开设科普课程,开展科技活动,培养儿童的创新能力和科学精神。加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建设步伐,逐步完善儿童科技活动设施和阵地。
(6)加强对儿童的性别平等教育。逐步将性别平等教育纳入基础教育的基本课程,增强儿童的性别平等意识。
(7)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加强对各级各类家长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办好市网上家长学校,提高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开展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整合社会教育资源,逐步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格局。继续深入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系列活动和“争做合格家长,培养合格人才”活动。
(8)加强儿童德育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在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和课外活动中的作用。
(三)儿童与文化
1、目标
(1)加强文化艺术教育,提高儿童艺术素养。加强幼儿园、中小学艺术教育,每四年举办一届市少儿艺术节;市、县电台、电视台设置儿童专题节目。
(2)加强文化设施建设,丰富儿童课余生活。到2010年,60%的县建成有独立建制或独立挂牌的少儿图书馆;城镇社区和乡镇村(居)设立儿童阅览室或儿童专用书架。
(3)净化文化娱乐环境,促进儿童健康成长。到2010年,各乡镇文化站均设立儿童文化活动阵地。
2、措施
(1)开展校园文化创建活动。营造积极向上、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氛围,开展多种形式的校园文化活动,提高学校艺术课教学质量,把艺术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培养学生优良的文化素养。
(2)培养少年儿童文艺新人。鼓励社会力量多渠道、多形式的开展儿童文化艺术教育,培养艺术新人。配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展适合本地少儿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活动。
(3)加强儿童文化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将儿童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大政府财政投入,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儿童文化艺术教育和活动阵地建设的步伐,重点加强农村儿童文化设施建设。
(4)加强对各级各类青少年网站和少儿图书、音像制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净化儿童成长的网络文化环境,有效利用“江苏文化网”资源共享工程,组织开展“青少年网络文明行动”和读书活动,提高他们的科学文明素养。
(5)将少儿图书馆建设和各级文化馆、图书馆设立少儿专门场所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基层文化建设评估体系及相关的评选表彰范围,依据文化部制定的“ 两馆”评估定级标准,开展创建评估工作。
(四)儿童与法律
1、目标
(1)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儿童的法制观念。学校普法教育率达100%;法制副校长配备率达100%;社区建立青少年法律学校的比例达80%。
(2)依法保障儿童的各项权益。保护未成年人法规家长知晓率达98%;侵害儿童权益案件的受理率达100%、结案率达100%;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儿童100%提供法律援助。
(3)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控制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下。没有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00%实行法律援助。
2、措施
(1)组织实施《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办法》和《江苏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条例》,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力度。禁止录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扩大普法宣传。面向社会开展形式多样、寓教于乐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法制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3)强化司法保护。有效保障流动儿童的各项权益。对于针对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从重从快惩治。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基层法院少年庭要切实履行全面司法保护的职责。完善青少年法律援助制度。
(4)加强社会保护。开展文化娱乐场所和校园周边环境治安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清理整顿文化娱乐场所、学校周边地区商业网点、音像市场和网吧,教育引导儿童远离黄赌毒。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和查处力度,关闭中小学校园200米以内的网吧和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网吧。开展“ 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工作,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等手段,降低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预警信息采集工作,定期发布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红黄蓝”三级预警信息。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维权工作。
(5)开展儿童自护教育。加强儿童法律知识和意外伤害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自护知识和自护技能的培训、实践和竞赛活动,提高儿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抵御自然灾害、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五)儿童与环境
1、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到2010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80%以上;在校学生环保知识知晓率达100%。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儿童的学习用品、食品、玩具质量和娱乐设施抽查批次合格率达80%以上。
(3)加强儿童活动阵地建设。到2010年,市建立能满足千名以上儿童同时活动的阵地5处以上,建立少年儿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22个;80%的县区建立满足百名儿童同时活动的阵地各3处以上;所有乡镇建立儿童校外活动阵地1处以上。
(4)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在市救助管理站中设立流浪儿童救助机构。
2、措施
(1)依法加强生态保护,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不断加大《环境保护法》宣传和执法监督的力度,不断减少环境污染源,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的能力和质量,增加人均公共绿地占有率,建设绿水青山新港城。
(2)改善环境卫生面貌,不断提高生活质量。加快农村改水进程。以农村为重点,以培养农民现代文明生活习惯为核心,以改变农村环境卫生面貌为目标,开展“清洁卫生文明村庄(家园)”创建活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步伐。
(3)加强监督管理,保证儿童食品用品安全。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大型游乐设施质量监测和安全检查,严格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严禁不合格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4)加大社会福利投入,解救困境中的儿童。重视对流浪儿童的救助和保护,在市社会救助管理站设立具备教育条件的市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多渠道筹集资金,兴办社会儿童福利院。继续开展对孤残儿童、贫困儿童的社会救助,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供养方式和途径。
(5)加强社区工作,提高儿童活动参与率。城镇社区建立承担儿童社区教育职能的工作组织,并充分发挥作用。在社区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广泛吸引儿童参与,丰富儿童的课余和节假日生活。积极探索社区教育和管理的规范化模式。
(6)加快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儿童活动阵地。把儿童校外活动阵地建设作为儿童事业发展的重点,加大政府投入,制定实施方案,安排建设用地,免收各项建设规费。加快建设步伐,力争“十一五”期间市和各县区均建成一处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现有的儿童校外活动教育阵地要充实内容,加强管理,服务于儿童素质教育;各类教育活动阵地,如图书馆、体育馆、博物馆、纪念馆等场所要优惠、优先向儿童开放。
(7)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保障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各类传媒要广泛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禁止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
五、重点工程
(一)母婴安康工程。
“十五”《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实施以来,我市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有所反弹。据2004年统计,婴儿死亡率为12.48‰,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14.18‰,孕产妇死亡率为28.65/10万,在全省均处于比较落后地位。2005年孕产妇死亡率还有明显上升。这些问题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市政府决定自2006年起,启动实施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为重点的“母婴安康工程”,对婴幼儿和孕产妇死亡率升高问题进行综合治理。通过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强化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门工作职责,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投入相应资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源头上遏制两个死亡率反弹的趋势。
(二)“社会妈妈”工程。
2005年2月28日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妇联联合发起在全市实施的“社会妈妈”工程,得到社会各界积极响应,成功结对帮扶1380多名贫困儿童。“社会妈妈”工程的有效实施,不仅使更多的贫困孩子得到资助,而且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为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探索建立了一项成功的扶贫助学机制。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在“十一五”期间将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妇联继续共同大力实施“社会妈妈”工程,加大宣传力度,拓宽资助渠道,号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共同参与,动员社会各界仁人志士热情参加,帮助更多的贫困儿童成长成才,为实施我市“科教兴市”战略作出不懈努力。
(三)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程
我市目前外出务工人员有80余万人。绝大多数务工人员将子女留在家乡学习生活,因缺少对孩子的关心、监护、教育,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孩子的成长环境和生活质量,使其在心理素质、行为习惯、学习成绩等方面与正常家庭的孩子有了一定的差距。这不仅影响到外出务工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影响我市少年儿童的整体素质。为此,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与市文明办、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市妇联、市关工委联合调查研究,制定 “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程” 实施方案,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努力为全市外出务工人员解除后顾之忧,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六、实施与评估
(一)组织实施
1、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妇儿工委)负责《儿童规划》的组织实施。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儿童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2、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要把《儿童规划》的实施作为政府管理儿童事务的重要手段,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实施《儿童规划》情况列入每年政府工作报告。
3、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目标任务分解制度、责任签约制度、年度报告制度、监测统计和评估制度、主要目标排序公布制度、示范带动制度,定期总结交流实施《儿童规划》情况,推动规划目标的如期达标。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每年要向市妇儿工委报告实施《儿童规划》的工作情况。
4、各级政府要为《儿童规划》的实施提供人、财、物的保障。要根据地方政府财力和实施《儿童规划》的实际需求,把《儿童规划》实施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儿童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监测与评估
1、各级政府要对本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主要目标完成情况。要通过收集和整理反映全市《儿童规划》执行情况的各项数据资料,分析现状,总结经验,查摆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为如期达标提供保证。
2、建立监测评估工作制度。市妇儿工委建立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监测统计组和专家评估组。领导小组职责是:负责监测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和监测评估报告,监督计划执行情况,根据监测评估结果,研究制定相应对策。监测统计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负责制定监测统计工作方案,提出监测统计具体意见,确定监测统计方法,收集监测统计资料,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撰写《儿童规划》的监测报告,指导县区和成员单位做好实施《儿童规划》的监测统计工作。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参与,负责制定评估方案、收集资料、综合分析和提出结论与建议,推动《儿童规划》实施。各地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工作制度。
3、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妇儿工委办公室,每年要向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和市统计局社会科技处报送实施规划的年度统计报表和监测报告;市妇儿工委组织审评,形成本市儿童发展状况年度报告,及时报送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和省统计局社会科技处。全市在2008年进行中期评估,2011年进行终期评估。
连云港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
目标分解表
指标 年度 目标名称 |
当年应达指标 |
责 任 部 门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妇女儿童规划纳入地方 政府总体规划(个) |
市 |
1 |
1 |
1 |
1 |
1 |
发改委 |
|||||
县区 |
7 |
7 |
7 |
7 |
7 |
|||||||
妇女儿童规划主要指标纳入 政府考核部门内容(项) |
市 |
20 |
20 |
20 |
20 |
20 |
||||||
县区 |
各20 |
各20 |
各20 |
各20 |
各20 |
|||||||
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占城镇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 |
44 |
44 |
44.5 |
45左右 |
45左右 |
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 |
||||||
每年向非农产业转移女性富余劳动力 (万人) |
2 |
2 |
2 |
2 |
2 |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女性比例(%) |
50 |
50以内 |
50以内 |
50以内 |
50以内 |
|||||||
女性从业人员基本社会保险 参保率(%) |
养老保险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失业保险 |
96 |
96 |
96 |
96 |
96 |
|||||||
医疗保险 |
90 |
92 |
93 |
94 |
95 |
|||||||
工伤保险 |
91 |
92 |
93 |
94 |
95 |
|||||||
生育保险 |
91 |
92 |
93 |
94 |
95 |
|||||||
高中级技师中女性比例(%) |
22 |
24 |
26 |
28 |
30以上 |
|||||||
女职工25人以上已签订综合性合同的企业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率(%) |
26 |
42 |
58 |
75 |
90以上 |
工 会 |
||||||
县(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各配备1名以上女干部的比例(%) |
80 |
85 |
90 |
95 |
100 |
组织部 |
||||||
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的市、县(区)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比例(%) |
50以上 |
50以上 |
50以上 |
50以上 |
60以上 |
|||||||
正职女干部的比例(%) |
县处级 |
15以上 |
15以上 |
15以上 |
15以上 |
15以上 |
||||||
乡科级 |
10以上 |
10以上 |
10以上 |
10以上 |
10以上 |
|||||||
年度 指标 目标名称 |
当年应达指标 |
责 任 部 门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中配有女干部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组织部 |
||||||
是党员的村、居民委员会女委员被吸收参加村、居(社区)党支部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后备干部中女性比例(%) |
县区级 |
20以上 |
20以上 |
20以上 |
20以上 |
20以上 |
||||||
乡科级 |
25以上 |
25以上 |
25以上 |
25以上 |
25以上 |
|||||||
发展新党员中女性所占比例(%) |
30以上 |
30以上 |
30以上 |
30以上 |
30以上 |
|||||||
配有女领导干部的市属企事业单位(高校)比例(%) |
60 |
65 |
70 |
75 |
80左右 |
|||||||
新增公务员中女性比例(%) |
30以上 |
30以上 |
30以上 |
30以上 |
30以上 |
人事局 |
||||||
3-6岁幼儿入园率(%) |
城市 |
91 |
92 |
93 |
94 |
95以上 |
教育局 |
|||||
农村 |
86 |
88 |
89 |
90 |
90以上 |
|||||||
适龄儿童义务教育 |
入学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普及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巩固率(%) |
99.98 |
99.99 |
100 |
100 |
100 |
|||||||
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 |
入学率(%) |
95 |
95 |
95 |
95 |
95 |
||||||
巩固率(%) |
96 |
97 |
98 |
99 |
100 |
|||||||
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
50 |
60 |
70 |
80 |
90 |
|||||||
女性高等教育毛入学率(%) |
25 |
30 |
35 |
38 |
40 |
|||||||
女性人均预期受教育年限(年) |
12 |
12 |
13 |
13 |
13以上 |
|||||||
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轻女性人均受教育 年限(年) |
10 |
11 |
12 |
13 |
14 |
|||||||
城镇社区家长学校办学率(%) |
72 |
74 |
76 |
78 |
80 |
教育局 妇 联 |
||||||
0-18岁儿童家长家教知识普及率(%) |
98 |
98 |
98 |
98 |
98 |
|||||||
年度 指标 目标名称 |
当年应达指标 |
责 任 部 门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中小学生施行《体育合格标准》和《国家体 育锻炼标准》达标率(%) |
96 |
97 |
98 |
98以上 |
98以上 |
教育局 体育局 |
||||||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 |
城市 |
82 |
84 |
86 |
88 |
90 |
卫生局 |
|||||
农村 |
65 |
70 |
75 |
80 |
80 |
|||||||
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 |
8以下 |
8以下 |
8以下 |
8以下 |
8以下 |
|||||||
7岁以下儿童保健保偿覆盖率(%) |
80 |
81 |
83 |
84 |
85 |
|||||||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 |
95 |
95 |
95 |
95 |
95 |
|||||||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 |
95 |
95 |
95 |
95 |
95以上 |
|||||||
孕产妇保健保偿覆盖率(%) |
80 |
81 |
83 |
84 |
85以上 |
|||||||
孕产妇保健管理率(%) |
84 |
88 |
92 |
94 |
95以上 |
|||||||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 |
城市 |
98 |
98 |
98 |
98 |
98 |
||||||
农村 |
90 |
90 |
90 |
90 |
90 |
|||||||
孕产妇死亡率(1/10万) |
26 |
25 |
24 |
22 |
20 |
|||||||
婴儿死亡率(‰) |
13 |
12 |
11 |
10 |
10 |
|||||||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
17以下 |
17以下 |
16以下 |
15以下 |
15以下 |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 |
96 |
97 |
98 |
99 |
100 |
|||||||
妇幼保健机构健全率(%) |
县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区 |
90以上 |
90以上 |
90以上 |
90以上 |
90以上 |
|||||||
县(区)级以上医院省定产科新生儿科标准达标率(%) |
90 |
92 |
94 |
98 |
100 |
|||||||
乡镇卫生院省定产科标准达标率(%) |
60 |
70 |
80 |
90 |
100 |
|||||||
妇幼保健服务人员持证执业率(%) |
85 |
90 |
95 |
98 |
100 |
|||||||
出生缺陷一级干预率(%) |
82 |
84 |
86 |
88 |
90 |
卫生局 人 口 计生委 |
||||||
妇女病普查率(%) |
城镇 |
76 |
77 |
78 |
79 |
80以上 |
||||||
农村 |
71 |
72 |
73 |
74 |
75以上 |
|||||||
年度 指标 目标名称 |
当年应达指标 |
责 任 部 门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育龄妇女避孕节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率(%) |
75 |
75 |
75 |
80 |
80以上 |
人 口 计生委 |
||||||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 |
80 |
85 |
90 |
95 |
97 |
水利局 爱卫办 |
||||||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
45 |
47 |
50 |
65 |
80 |
爱卫办 |
||||||
出生人口性别比 |
得到 遏制 |
得到 遏制 |
得到 遏制 |
得到 遏制 |
得到有效遏制并趋向正常 |
人 口 计生委 |
||||||
符合条件的城乡贫困家庭获得最低生活保障 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民政局 |
||||||
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建成数(个) |
117 |
120 |
121 |
122 |
123 |
|||||||
在社会福利中心设市流浪儿童救助机构(个) |
1 |
1 |
1 |
1 |
1 |
|||||||
配有女性委员的村民委员会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配有女性委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刑事案件 |
受理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法 院 |
|||||
结案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例(%) |
15以下 |
15以下 |
15以下 |
15以下 |
15以下 |
综治办 法 院 公安局 司法局 |
||||||
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
5以下 |
5以下 |
5以下 |
5以下 |
5以下 |
|||||||
刑事犯罪受害人中女性比例(%) |
40以下 |
40以下 |
40以下 |
40以下 |
40以下 |
|||||||
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社会普及率(%) |
96 |
96 |
96 |
96 |
96 |
司法局 妇 联 |
||||||
设法制副校长学校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司法局 教育局 |
||||||
学校普法教育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知识家长知晓率(%) |
98 |
98 |
98 |
98 |
98 |
|||||||
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妇女儿童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 |
妇女 |
80 |
85 |
90 |
95 |
100 |
司法局 |
|||||
儿童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
年度 指标 目标名称 |
当年应达指标 |
责 任 部 门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没有聘请律师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施法律援助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司法局 |
||||||
城镇绿化覆盖率(%) |
37.5 |
37.8 |
38 |
39 |
40 |
建设局 |
||||||
县(区)用于18岁以上妇女卫生 保健经费年拨款数 (元/人) |
1.0 |
1.2 |
1.5 |
1.8 |
2 |
财政局 |
||||||
农村技术员中女性比例(%) |
36 |
37 |
38 |
39 |
40以上 |
农业局 |
||||||
市级少年儿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命名数 (个) |
20 |
20 |
21 |
22 |
22 |
宣传部 |
||||||
建成有独立建制或独立挂牌少儿图书馆的县的比例(%) |
20 |
30 |
40 |
50 |
60 |
文化局 |
||||||
城镇社区和乡镇村(居)设立儿童阅览室或儿童专用书架的比例(%) |
60 |
70 |
80 |
90 |
100 |
|||||||
文化站设立儿童文化活动阵地乡镇的比例(%) |
60 |
70 |
80 |
90 |
100 |
|||||||
电台设儿童专题节目数(个) |
市 |
1 |
1 |
1 |
1 |
1 |
广电局 |
|||||
县 |
4 |
4 |
4 |
4 |
4 |
|||||||
电视台设儿童专栏数(个) |
市 |
1 |
1 |
1 |
1 |
1 |
||||||
县 |
4 |
4 |
4 |
4 |
4 |
|||||||
设女性节目的广播电台数(个) |
市 |
1 |
1 |
1 |
1 |
1 |
||||||
县 |
4 |
4 |
4 |
4 |
4 |
|||||||
年度 指标 目标名称 |
当年应达指标 |
责 任 部 门 |
||||||||||
2006年 |
2007年 |
2008年 |
2009年 |
2010年 |
||||||||
设妇女儿童宣传专栏的报刊数(个) |
1 |
1 |
1 |
1 |
1 |
连云港 日报社 |
||||||
在校学生环保知识知晓率(%)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环保局 |
||||||
环境质量综合指数(分) |
70 |
72 |
74 |
76 |
80 |
|||||||
四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吨) |
化学需氧量 |
34362 |
32834 |
31306 |
29778 |
28256 |
||||||
氨氮 |
3234 |
2944 |
2654 |
2364 |
2074 |
|||||||
三氧化硫 |
49563 |
49364 |
49165 |
48966 |
48767 |
|||||||
颗粒物 |
22408 |
22273 |
22138 |
22003 |
21867 |
|||||||
儿童食品卫生质量抽查批次合格率(%) |
70 |
72 |
74 |
76 |
80 |
质监局 |
||||||
儿童学习用品质量抽查批次合格率(%) |
70 |
72 |
74 |
76 |
80 |
|||||||
儿童玩具质量抽查批次合格率(%) |
70 |
72 |
74 |
76 |
80 |
|||||||
女性法人代表的比重(%) |
15左右 |
15左右 |
15左右 |
15左右 |
15左右 |
工商局 |
||||||
学生在校接受科普知识教育的比例(%) |
100 |
100 |
100 |
100 |
100 |
科 协 教育局 |
||||||
中小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社会服务率(%) |
91 |
92 |
93 |
94 |
95以上 |
团市委 教育局 |
||||||
社区建立青少年法律学校的比例(%) |
76 |
77 |
78 |
79 |
80 |
团市委 民政局 |
||||||
市建立能满足千名以上儿童同时活动的阵地(处) |
1 |
2 |
3 |
4 |
5处 以上 |
教育局 文化局 团市委 妇 联 |
||||||
建立满足百名以上儿童同时活动阵地3处以上的县(区)的比例(%) |
40 |
50 |
60 |
70 |
80 |
|||||||
建立校外活动阵地乡镇的比例(%) |
60 |
70 |
80 |
90 |
100 |
|||||||
建立家庭教育指导站的村的比例(%) |
76 |
77 |
78 |
79 |
80 |
妇 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