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4-00244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4-10-15
标 题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禁止违法开山采石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04〕220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开山采石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彻底清理整治违法开山采石行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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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4〕220号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禁止违法开山采石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开山采石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彻底清理整治违法开山采石行为,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限制开山采石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山地丘陵必须严加保护,严禁违法开山采石及其他破坏矿产资源行为。

二、未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从事采挖矿、石砂、土等矿产资源的活动。

三、从2004年10月20日开始,市国土、公安、环保、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将组成联合执法队,对市区开山采石企业逐一进行行政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开山采石及其他破坏矿产资源的行为,对违法开山采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

四、向开山采石企业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公安部门核定的计划供应爆炸物品。对予以关停的采石企业,工商部门负责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撤销其民用爆炸物品供应计划,收回核发的有关许可证件。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单位不得再向其提供爆炸物品,供电单位不得向其提供相关用电,任何单位不得向其转供相关用电。

五、对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经确认关停的废弃采石塘口范围内设立的从事石料加工、货料搅拌等与开山采石相关经营业务的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间,相关企业必须向市国土资源、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所有合法的文件资料,经市国土资源、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开山采石等相关活动,市国土、公安、环保、林业、工商、供电等部门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配合开山采石综合整治行动。对综合整治期间消极应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充当违法采石“保护伞”、影响恶劣的各级干部和行政管理人员,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20041020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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