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23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3-06-03
标 题 关于印发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3〕9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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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发〔2003〕97号

关于印发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社区就业工作,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努力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现将《关于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三日


关于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就业再就业工作事关全局、影响长远,做好这项工作,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端重要性。从坚持和完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出发,为更好地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我市社区就业环境,引导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现就大力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的要求,紧密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社区建设的发展进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社区为依托,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巩固、扩大、拓展社区就业领域为目的,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建立健全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强化就业服务功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

二、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

(一)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需求,力争全市每年实现社区就业再就业8000人,不断开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新局面。

(二)抓紧建立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并在社区聘用专门的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社区在就业再就业方面的服务功能,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就业再就业服务网络。要通过社区就业工作平台建设,将就业服务、社区就业岗位开发和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结合起来,努力实现社区组织网络化、社区经济实体化、社区就业保障化、社区管理规范化的目标。

三、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措施

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通力协作。

(一)健全工作机构,为社区就业再就业提供组织保障。城区街道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十一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要求,建立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配备2—3名专职工作人员,机构编制商同级编制部门决定。同时,在社区成立劳动保障事务站,聘用1—2名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障工作,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要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尽快形成以街道为依托、以社区为基础的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网络,把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明确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职责和任务。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核发和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工作,为自谋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有关手续,开发社区公益岗位,组织实施社区就业再就业项目,动员组织未能升学的新成长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负责辖区内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做好各项劳动保障统计调查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要调查和掌握辖区内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掌握离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台帐,了解他们的家庭状况、技术专长、求职愿望和生活要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保障离退休人员生活提供有效服务。

(三)建立统一完善的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劳动就业信息网络要向街道和社区延伸,2004年6月底前,全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都要实现与市、县、区劳动力市场信息电话拨号联网;在劳动力市场设立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窗口,开通免费信息查询,定期发布社区就业和社区服务需求信息,充分发挥劳动就业信息网络以及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作用,为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四)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对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要把鼓励、引导、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我创业与扩大社区就业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多样化、多层次、全方位的就业再就业服务形式。要逐步建立市、区、街道、社区劳动就业服务整体联动机制,发挥社区特点,开展特色服务,努力促进就业再就业。

(五)面向社区建设,加大就业岗位开发力度。依托社区建设阵地,向社区管理、社区公益性服务、便民利民服务、社区单位的后勤保障服务、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以及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领域开发就业岗位;运用政策扶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适应市场需求,拾遗补缺找岗位;借助社会各界力量,发展社区公益性服务项目,联办合办创造岗位;要建立一批社区就业联系点,实施一批社区就业项目,开发一批就业岗位,完善下岗失业人员托底帮扶机制,切实推进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

(六)开展职业指导和转业转岗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市场就业的竞争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对辖区内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指导,宣传就业再就业形势以及国家和省、市出台的各项支持、鼓励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明确就业再就业的途径、求职方法和技巧,社区就业的目的和意义,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应注意的事项。要通过正面宣传和职业指导不断转变下岗失业人员就业观念和择业意识,尽快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方式和就业岗位;要组织开展转业转岗培训,制订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和适应下岗失业人员需要的培训科目,通过培训,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和技术素质,增强其市场就业的竞争力。

(七)建立特困群体帮扶机制,促进特困群体再就业。对符合市政府办公室连政办发[2002]132号文件规定,经社区、街道审核、确认为特困群体的,由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登记造册、定期家访、跟踪服务,并适时地开展职业指导,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提高技能,及时提供社区就业援助,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愿望、不挑不拣就业岗位的特困群体通过劳动就业获得劳动报酬,提高生活水平,最终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

(八)切实加强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要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基础管理,制定工作标准,实行业绩考核,逐步提高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结合项目大推进、环境大改善,切实提高效率、推进工作,转变作风、提供服务,帮助社区下岗失业人员和退休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四、对社区就业再就业实行特殊的鼓励和扶持政策

(一)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我创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我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今年将安排专项资金对其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和人民银行另定。

(二)实行社区就业岗位开发补贴。对街道、社区投入资金,开辟新的社区服务项目和新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安置一人补贴投资主体500元。对安置对象符合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差额购买就业岗位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161号)要求,属于吸纳特困群体和政策性安置人员再就业的,仍可按规定享受政府差额购买就业岗位补贴。上述补贴费用从各级政府的再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培养社区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市、县(区)政府要注重培养社区就业再就业先进典型,大力弘扬社区就业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对先进典型实行建档和跟踪服务制度,发挥其在辖区范围内的示范作用。2003年各县要树立1—2个社区就业再就业先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2个先进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2—3名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各区要树立2—3个社区就业再就业先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2—4个先进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3—5名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先进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和劳动保障工作先进个人年底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奖牌和证书。

(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向社区就业人员延伸。在社区就业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劳动人事档案代保管,下岗失业人员按低标准准入的原则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从未参加过工作的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可为他们建立劳动人事档案、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要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向社区就业人员延伸,解除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就业再就业的后顾之忧,努力扩大社区就业再就业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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