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4-08-12 04:37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连云港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予以公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连云港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贯彻“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新时代文物工作要求,依照划定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切实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在征得省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时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部门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第六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以测绘图纸为准,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另行印发。
附件:连云港市第六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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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