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7-05135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7-11-27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7〕16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2017〕168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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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市发改委 市卫计委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是综合医改的重要内容,对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升健康服务业发展水平、满足群众多样性医疗服务需求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1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社会办医空间
科学制定连云港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预留足够空间,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简化医疗机构审批程序,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机构设置、执业监管、技术准入、设备配置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减少医疗机构运行审批限制,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不得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医疗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明确社会办医重点领域,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口腔、精神、眼科、护理、康复、医养结合、临终关怀等特色专科医疗机构,引导社会资本在东部城区投资医养结合、养老、护理、康复等专业机构。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等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
二、拓宽社会办医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利用办医结余和捐赠资助设立医疗基金,收益用于医疗机构自身发展。探索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合适方式,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
三、落实社会办医税费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税收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其提供医疗服务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公益性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按照《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要求,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缴纳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四、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保障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医疗用地合理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按有偿方式供应。医疗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完善社会办医补偿机制
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精神卫生、传染病和应急救治等公共卫生服务的,按照救治病人数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补助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救助等社会保障定点服务资质,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
六、加强社会办医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连云港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同等的住房公积金待遇,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制度。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其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连云港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其专项资金补助、户籍管理、住房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实现医师多点执业备案制,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医师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
七、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管理和临床水平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构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严格按照章程实施自主管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
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评审评价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按照统一市场准入、统一监管的原则,对医疗机构人员、服务依法依规进行统一监管。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社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九、营造社会办医健康发展良好氛围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购买医疗责任险,积极指导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处置医疗纠纷,各医患纠纷调处中心要坚持依法依规化解各类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正常医疗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明确任务分工,加强工作协调,强化组织推进,抓好贯彻落实,强力推进社会办医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效。要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相关部门要跟踪督查社会办医政策落实情况,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及时总结做法经验,分析存在问题,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