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1-0022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1-12-10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11〕2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规发〔2011〕21 号.pdf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连云港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09〕155号)、《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苏政发〔2011〕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的目标,着眼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加快建立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逐步解决城乡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从我市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与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目标任务
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要求,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统一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1年基本实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
四、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基金筹集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1400元、1600元共14个档次,允许县(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探索有效的缴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将依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及全市经济发展水平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农村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集体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市、县按人均财力分档给予补助;剔除省补助后,市财政对各区按省规定的最低基础养老金三分之一给予补助;对各县不予补助。
参保人按年正常缴费标准缴费的,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给予补贴,对选择600元(含600元)以下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缴费补贴;对选择600元以上较高缴费档次的,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县(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区)政府确定。市财政对各区参保人员按最低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一给予补助。
对城乡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六、个人账户管理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以及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七、基本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给予其父母每月另增基础养老金20元;参保人年满90周岁(含90周岁),每月另增基础养老金20元。提高和增发部分资金由县(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八、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本办法实施前,已满60周岁并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已经领取原地方新农保政策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具体办法由县(区)政府制定。
九、待遇调整
市政府将根据国家、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十、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市、县(区)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管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十一、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有效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居委会(村委会)每年在社区、行政村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筹集、存储、上解、发放等工作。
十二、经办管理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记录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承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经办业务。各级政府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结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际,及时增加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提高经办机构的管理服务能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要加大城乡社会服务资源整合力度,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要配备专职人员,村、社区要落实代办员,建立与服务人群和业务量相挂钩的人员及经费保障机制。对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县(区)政府自行确定。
十三、制度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要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五保供养、社会优抚、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按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十四、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重大意义,成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要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要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监察、审计、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委、民政、农业、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此项工作。
十五、宣传引导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广大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舆论宣传,重点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进行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居民积极参保。要注意研究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和新办法,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件惠及城乡居民的好事办好。
本办法与《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合并实施。自实施之日起,《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连政规发〔20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