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3-00038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3-02-17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13〕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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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17日
连云港市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以块为主、政府牵头、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各区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委会)在其管辖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管、公安、国土、规划、建设、住房、交通、水利、林业、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监察、法制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管辖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控制和查处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确定管辖范围内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工作目标。
(二)督促乡镇、街道、场和所属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巡查和管控措施,开展巡查管控工作;对发现的违法建设,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三)协调处理因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引发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等问题。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单位和居(村)民进行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
(五)完成市政府下达的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期限的违法建设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维护拆除违法建设现场秩序,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从事违法建设施工的个人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处理。
国土部门负责查处非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改变土地用途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合各区政府(管委会)和执法部门做好违法建设控制和查处工作。
建设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和建筑工程质量等方面的违法建设行为。
住房部门负责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建设行为和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
交通部门负责查处位于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水利部门负责查处位于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和湖泊水域线内的违法建设行为。
林业部门负责查处擅自毁坏林地从事违法建设的行为。
工商、卫生、文化、环保等部门在核发有关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对利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住宅用途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的应当依法予以注销、吊销。
监察部门负责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法制部门负责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核、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企业在受理用水、用电、用气、通讯报装申请时,应当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房屋合法证件的,不得办理报装手续;已办理报装手续的,接到相关执法部门配合查处违法建设的函后,7个工作日内取消安装手续。
第三章 巡 查
第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建立由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组成的管控网络,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提高管控效率。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投诉接处制度,加强对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巡查力度。
第九条 市应急便民服务指挥中心应当安排信息采集员加强巡查,发现违法建设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及时分解任务至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规划部门应当严把建设工程验线、核实关,发现问题及时函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国土、交通、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巡查管控方案,明确责任人、责任区域、巡查时段和巡查重点。
第十条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制止小区内违法建设,禁止无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材料和施工人员等进入小区。
第十一条 巡查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巡查管控方案规定的时段和责任区域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二)发现违法建设及时制止、报告,并采取影像记录或者现场勘验等方式取证;
(三)发现有堆放建筑材料的,及时登记并跟踪监控。
第四章 处 置
第十二条 在建违法建设一经发现,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制止;继续施工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三条 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违法建设,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安排专人实时监控,防止突击抢建。
第十四条 违反规划方面法律法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或者责成相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反土地、住房、水利、交通、林业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相关执法主体依法强制拆除;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违法建设在房屋征收时不予补偿。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屡拆屡建、擅自拆除封条继续建设、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政府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监察、城管、公安、国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城管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各区政府(管委会)相应成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第十八条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听取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汇报,讨论季度拆违计划,研究决定重大拆违事项,协调处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相关事宜。
建立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事机构信息平台,负责收集、整理、通报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管委会)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考核目标,建立目标考核和责任制度,逐级签订《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根据考核情况给予奖惩,具体办法在《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目标责任状》中明确。
第二十条 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任何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当事人收取违法建设保证金等费用,默认、放任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市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进行督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对重视不够、查处不力、违规审批、放任和庇护违法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停职、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辞退等处理,并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市、区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函告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上级监察部门。责任单位和监察部门接函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函复处理结果;20个工作日内未接到处理结果的,可在逾期后的3个工作日内呈交市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新海新区、连云新城指挥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订相应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5月18日颁发的《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整治违法建设的通告》(连政发〔2005〕93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