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1-00518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11-08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21〕5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2021〕50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要求,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就业方式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灵活就业对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增长新动能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拓宽灵活就业渠道
(一)鼓励个体经营发展。鼓励劳动者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者和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支持。对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2年内毕业生、从事非农产业创业的农民、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所创办的创业主体,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表明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加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力度,开发更多养老、托幼、助残、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通过项目运作的方式吸纳更多社会工作者就业。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推动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建筑装修等行业提质扩容。加强现有扶贫车间、扶贫工厂建设,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困难人员等就近就地就业。对以上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范围,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的自主就业、分时就业。探索完善与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医疗、教育等行业多点执业新模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快引进培育一批网络直播、短视频分享、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物流配送、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家政服务、在线娱乐、文化创意等互联网平台企业,鼓励劳动者通过平台实现灵活就业、兼职就业。合理设定互联网平台经济及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规则,加强对电商平台服务协议的监管与指导,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发放连云港旅游消费券,打造“连云港之夜”文旅消费品牌。推进乡村旅游发展,打造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培育观光旅游、休闲写生、文化体验等旅游新业态。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网约车平台发展,鼓励巡游车和网约车平台合作,加快出租汽车“巡约一体”发展。大力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落实扶持优惠政策。(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优化灵活就业环境
(四)放宽灵活就业准入限制。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范围,着力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通过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全面实行各类市场主体开办“一表填报”“一网通办”,2个工作日内办结。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不得额外设置条件变相收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政务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将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规划设置相对固定的临时摊点经营场所,引导个体商贩在指定区域内有序经营。支持和引导县区建设一批特色突出、设施齐全的创业园区(基地),每年遴选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按每家最高20万元给予建设补贴。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提供。(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城管局、市国资委和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加大市场监管、税务、征信等数据共享力度,完善银行机构风险评估机制,减少对抵押担保依赖,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增量扩面。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免除反担保要求。推广使用应收账款平台,鼓励商业银行依托平台优化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发挥普惠金融发展风险补偿基金作用,推进服务小微企业发展的政银合作,重点支持首贷户和信用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融资成本。(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行市中心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提升灵活就业质量
(七)深入开展针对性培训。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开展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养老、托幼、助残、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等现代服务业领域职业技能培训。推动建筑装修行业提质扩容,鼓励行业经营业主参加创业培训提升企业运营能力,鼓励行业工人参加培训提升和储备技能。对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以及新就业形态企业开发的创业培训和技能合格证项目,纳入政府培训补贴范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培训载体建设。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共建共享,支持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合作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共同举办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及新业态等行业领域的新职业技能培训,依托公共实训基地和大中型项目现场开展技能评价。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和其他新业态新模式灵活就业集聚服务主体申报培训实施机构,开展与本平台提供服务内容、服务形式相关的各类技能培训或创新项目制培训。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鼓励各类培训实施主体引进省级创业培训项目及参训人数多、市场需求大、就业前景广的技能培训项目,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更丰富的培训内容。(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扩大培训补贴范围。本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从事个体经营、非全日制就业或以其他方式认定为灵活就业的,纳入重点群体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全市各类灵活就业人员中有创业意愿的均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培训机构和单位可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农村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和灵活就业前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规定给予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灵活就业权益
(十)规范灵活就业劳动关系。制定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指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依法建立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探索适应跨平台、多雇主间灵活就业的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政策。完善行业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在电子商务、网约车、快递、外卖等新业态领域行业推进开展集体协商,建立健全新业态行业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引导行业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从业人员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劳动定额、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畅通举报投诉渠道,运用网络化管理措施及时掌握和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畅通灵活就业参保渠道。具有江苏户籍和在我省就业并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外省户籍且在江苏省内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的,可在本市就业登记地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鼓励企业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可在公布的当年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坚持先参保、后开工,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互联网平台企业为重点,探索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指导和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保障水平。(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落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非全日制等工作,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低于1/2,不高于2/3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将社保补贴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不超过1年。全面清理缩小保障范围、提高政策门槛等违规行为。全方位开展政策宣传,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推广大数据比对、符合即享受等有效做法,确保补贴政策“应知尽享”。(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灵活就业服务
(十三)优化人力资源服务。将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利用“江苏省智慧就业云平台”等公共平台,开设灵活就业信息发布专区,免费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县区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组织劳务对接洽谈。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给予相关机构相应政策补助,并在确定诚信服务机构、入选行业骨干企业等方面优先支持。畅通灵活就业人员职称申报渠道,符合本市职称评审条件的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可直接申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帮扶困难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2020年因缴费困难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强化灵活就业登记监测。实行灵活就业人员就业登记承诺制,凡在本市从事灵活就业的人员,可到户籍地、常住地或就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对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后,无需再次提供就业证明材料。建立新业态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信息采集制度,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纳入城镇新增就业统计。(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国调队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工作推进实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就业工作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创新工作举措,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统筹用好就业补助资金和其他稳就业保就业资金,加强督促检查和绩效评估,确保支持灵活就业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加强激励督导。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和媒介,加大对灵活就业政策措施、先进做法、典型人物、示范平台企业的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支持灵活就业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劳动者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