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0-00233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9-16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20〕8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发〔2020〕82号.pdf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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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我市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设立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创新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创新奖的评选范围为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的被推荐者应当在我市从事科技创新工作三年以上(其中被推荐单位应在连云港市内注册三年以上),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在所属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三)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以及其他社会力量设立的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等奖项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已获本奖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连续申报,相关业绩和成果不得重复参评,新获得国家或省级重大奖项的除外。
第五条 市科技创新奖设置单位和个人两个奖项:
(一)连云港市科技创新单位奖,分为科技创新年度领军单位和科技创新年度优秀单位两个等级;
(二)连云港市科技创新个人奖,分为科技创新年度领军人物和科技创新年度优秀个人两个等级。
第六条 设立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科技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对市科技创新奖的候选单位和个人进行综合评审;向市政府提出奖励单位和个人的建议;对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七条 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担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对推荐对象进行专业评审。
第八条 组织申报。由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印发申报通知,各县区政府(功能板块)科技管理部门、市有关部门、驻连部省属单位以及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组织推荐。被推荐单位和个人填写规范格式的推荐书,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推荐书及有关资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九条 受理与公示。推荐材料由市科技创新奖评审办公室审核受理,受理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条 评审与公示。评审分两轮进行,第一轮为专业评审,第二轮为综合评审,综合评审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表彰奖励。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批准颁布。市政府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以精神鼓励为主,对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对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年度领军人物奖励10000元,年度优秀个人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对评审工作认真负责,准确掌握评审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单位和人员作出客观评价,评审专家与参评者有利害关系和其他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评审。
第十三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评选活动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评审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和评审等工作。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市科技创新奖的,取消获奖资格;对情节严重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并记入失信记录。涉及党员或公职人员的问题,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列支。
第十六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按照《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办发〔2019〕52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