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0-00075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0-06-22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20〕4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统一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市级层面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发〔2020〕41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市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的通知》(连政发〔2007〕10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脱贫攻坚工作实际,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统一提高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现市级层面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标准
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630元。
二、执行时间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县区要精心组织实施,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总要求,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确保及时全面完成我市城乡低保提标工作,为助力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兜底保障。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进一步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做好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安排,要优先安排低保资金,要严格执行低保标准和时间,切实提高低保补差水平,确保低保金及时足额发放。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加强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监管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障资金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加强动态管理。各县区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认真核查城乡低保对象人口、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及时按照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严格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在规范做好低保申请审核审批的同时,通过开展专项排查行动,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要主动帮助其申请办理,及时纳入相应保障范围,不得设置前提条件限制或者拖延审批,全面落实渐退缓退政策和“单人保”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www.ju111.net
2020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