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0-002261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8-31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外国人在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20〕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外国人在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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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外国人在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外国人在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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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外国人在连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我市工作外国人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国人及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办法所称外国人在连工作,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我市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不适用于在中国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

第四条  市科技、外事和公安等部门是外国人在连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办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及聘用单位的管理和服务。我市人社、教育、文化、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章 在连工作外国人的聘用条件

第五条  自觉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在我市有确定的用人单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条件,具备在连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应工作经历的外国人,经规范的聘用程序,可在我市合法工作和居留。

第六条  在连工作外国人的聘用单位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批准方可实施。

第七条  我市对外国人实行分类管理:

(一)外国高端人才(A类)

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外国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外国人才。外国高端人才无数量限制,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等限制。

(二)外国专业人才(B类)

外国专业人才是指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外国人才。外国专业人才根据市场需求限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

(三)其他外国人员(C类)

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我市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外国人员。其他外国人员数量限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在连工作外国人的聘用程序

第八条  外国人在连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

第九条  聘用外国人入境并来连工作的,聘用单位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二)外国人本人持《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等材料向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

(三)聘用单位持Z字签证和相关材料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四)聘用单位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等材料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证件。

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在境内直接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第十条  来连执行国家、省和我市科技、人才项目,或来连访问、交流、考察的外国高端人才(A类),国内停留时间不超过90日(含)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并凭该函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F字签证在连短期停留并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符合外国高端人才(A类)标准条件的,可经市科技部门向省外国专家局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并凭该函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R字签证,签证有效期为5-10年、多次入境的签证,申请人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也可签发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应种类签证。

第十二条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的申请人和聘用单位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申请的办理进展;

(二)知晓申请未被受理或批准的原因;

(三)对市科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四)对审批结果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的申请人、聘用单位以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备、真实、有效;

(二)配合市科技部门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以核实申请材料真实性;

(三)若取得许可,应在许可范围内工作;

(四)依法取得的外国人工作许可,不得转让。

第四章 在连工作外国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在连工作外国人应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五条  在连工作外国人应依法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聘用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依法为聘用的外国人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市科技、外事、公安等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探索实施外国人岗前培训、联合检查、失信联合惩戒、聘用单位法人约谈等制度措施,加强在连工作外国人及聘用单位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有效期,外国高端人才(A类)最长为5年,外国专业人才(B类)最长为2年。《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到期且聘用单位同意继续聘用的,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市科技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自动注销;提前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的,须向市科技部门申请注销。

第十八条  在连工作外国人须按照工作许可规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合法工作。个人信息(姓名、护照号、职务、类别)等事项发生变更或同一单位内改任新职务的,须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新岗位(职业)或聘用单位的,须重新申办工作许可。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聘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科技、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工作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五章 在连工作外国人的权益和待遇

第二十条  在连工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与聘用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可向相关调解单位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或不愿调解的,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在连工作期间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依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规定申请奖励;取得技术发明创造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规定申请专利。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创新创业的外国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国家、省市创新创业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四条  在连工作外国人,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市科技部门申报国家、省市科技、人才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在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由市外事部门为其申请“连云港市荣誉市民”称号;对华友好且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由市科技部门会同市外事部门为其申请“中国政府友谊奖”“江苏友谊奖”等荣誉奖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我市工作的外国人及聘用单位,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拒绝科技部门检查工作许可证件、擅自变更聘用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工作期限的外国人及聘用单位,由科技部门将其纳入失信记录,并收回工作许可证件。对公安部门决定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该外国人或其聘用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件的外国人及聘用单位,由市科技部门收缴工作许可证件,并将其纳入失信记录;弄虚作假骗取工作签证、工作类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连工作外国人有危害国家安全、公众利益、公共秩序等行为的,由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未依法纳税的,由税务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列内容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涉及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连云港片区政策改革创新事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聘用外国专家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0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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