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0-0006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5-20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功能区卫生健康管理体制的意见
文 号 连政办发〔2020〕3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理顺各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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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理顺功能区卫生健康管理体制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江苏省开发区条例》、《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办发〔2018〕26号)等相关法规及规定,为进一步理顺各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管理职能,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卫生健康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对功能区卫生健康工作的统筹管理,促进功能区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理顺事权职责,充分依托所在行政区人民政府开展卫生健康工作,优化发展环境、完善功能区卫生健康管理与服务职能,切实保障人民健康。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确定。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功能区卫生健康工作各方职责,合理划分事权,理顺权责关系,强化统筹协调,着力完善和提升功能区卫生健康服务能力与水平。

(二)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功能区卫生健康管理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理顺关键环节,完善体制机制,保障功能区卫生健康工作顺利开展。

(三)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功能区及其所在行政区卫生健康管理工作实际,将功能区卫生健康工作自身管理与委托所在行政区协同管理统筹结合、合理分工,共同抓好功能区卫生健康工作落实。

三、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工作

1.国家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开发区”)、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以下简称“徐圩新区”)负责本区域内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工作。

2. 海州区负责云台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云台山景区”)卫生健康行政许可工作。云台山景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辖区内许可材料的受理、现场审核、校验、延续和现场验收等工作,海州区卫健委负责审查批准。

(二)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工作

1.市开发区、徐圩新区涉及卫生健康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由连云区卫健部门负责实施。高新区和云台山景区涉及卫生健康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由海州区卫健部门负责实施。

2.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卫生健康执法的日常监督检查巡查、专项整治、“双随机”、信息上报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等工作,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将需要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移交所在行政区卫健部门,有关行政区卫健部门负责立案查处。

(三)妇幼健康工作

1.市开发区承担本辖区内除婚孕检以外的妇幼健康工作。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采取签定服务协议方式,委托海州区卫健部门代管。徐圩新区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等工作,采取签定服务协议方式,委托连云区卫健部门代管。

2.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妇幼健康工作的组织管理、相关机构的规范建设与运行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基层妇幼健康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与保障职能。海州区、连云区卫健部门分别负责代管功能区除行政管理与保障职能之外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3.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的免费婚检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由海州区卫健部门承担,市开发区、徐圩新区的免费婚检工作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连云区卫健部门承担。

(四)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1.市开发区承担本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高新区、云台山景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采取签定服务协议方式,委托海州区卫健部门代管。徐圩新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采取签定服务协议方式,委托连云区卫健部门代管。

2.功能区管委会负责其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组织管理、基层防保机构和接种门诊的规范建设与运行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配置、基层防保人才队伍建设等各项行政管理与保障职能。海州区、连云区卫健部门分别负责代管功能区除行政管理与保障职能之外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业务工作。

除上述卫生健康行政许可、执法监督、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明确的事项外,其他爱国卫生、计划生育、老龄健康等卫生健康管理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保障。卫生健康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海州区、连云区政府和各功能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功能区区域内的卫生健康工作,按照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着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卫生健康监管与服务等职能履行到位,建立和完善功能区管委会、行政区政府共同管理的卫生健康工作协同机制。市卫健委负责指导有关行政区和功能区开展各项卫生健康业务工作。

(二)加强机构建设,提升管理能力。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同步加强自身卫生健康专业机构队伍建设,逐步提升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健康工作能力,充实疾病防控、妇幼健康与卫生监督专业人员,扎实提高履职能力。海州区、连云区要根据《江苏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编制标准实施意见》(苏编办发〔2017〕26号)以及《连云港市“十三五”卫生与健康暨现代医疗卫生体系规划》等文件要求,按本行政区域(含功能区)服务人口,配齐配强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保障卫生健康工作开展落实。

(三)密切协作配合,构建共管机制。各功能区管委会要切实落实卫生健康事业举办人的主体责任,承担起相应的行政管理与日常监管任务,加强与海州区、连云区的工作衔接,建立起卫生健康工作的沟通联动机制,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协商解决问题,自觉接受行政区的业务管理、技术指导和检查考核,全力支持配合行政区对其辖区开展的卫生健康业务管理。行政区可依据有关工作要求向功能区下达督导意见书,功能区要负责抓好整改,确保各项卫生健康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四)明确服务内容,保障工作经费。功能区管委会与所在行政区政府在本意见实施后三十日内,完成相关服务协议签定和工作委托等事宜,就上述工作职责义务进一步细化明确。所需工作经费由双方财政、卫健部门依据其前一年度涉及卫生行政执法监督、妇幼健康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投入等实际情况,按比例进行测算确定。功能区管委会要将所需工作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相关行政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中央、省、市拨付的涉及卫生健康执法监督、妇幼健康、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卫健部门依据上述职能分工和实际承担的工作任务,直接拨付至提供服务的行政区财政与卫健部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若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新要求的,则依据有关规定适时另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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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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