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1-0054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1-12-31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规发〔2021〕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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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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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防灾减灾、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发挥好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规范有序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第五条  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管理机制,统筹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

市政府投资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和计划的编制、下达和执行情况管理,负责项目审批、竣工验收、后评价等;

(二)市财政部门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计划编制和执行,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

(四)市档案部门负责对市政府投资项目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五)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

第七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列明与政府投资有关的规划、产业政策等,公开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并为项目单位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有关规定、确有必要建设的项目,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完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项目审批前置手续;未规定为前置手续的,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的需要合理选择办理时序。在充分分析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落实主要建设条件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内容。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依法可自行招标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提交书面材料。

依法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对其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项目初步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概算应当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投资概算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应当包括国家和省、市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十五条  项目审批部门对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予以批准(核定)。

经批准(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估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匡算总投资10%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项目建议书。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文件中规定文件的有效期,批复文件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涉及跨区域、跨流域、投资较大或技术方案复杂的重大项目,批复文件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办结下一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审批手续,或未开工建设,需要延长有效期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批复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原项目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原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批复文件有效期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或者省政府、市政府批准的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且前期工作达到一定深度要求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编报项目建议书,可以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以及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除危化、易爆、实验等有特殊要求的外,可以视情况合并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政务信息化项目简化审批程序按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项目成熟程度,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研究提出近三年内要续建、新建的政府投资项目及建设计划,报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总体衔接平衡后,形成市级项目储备库,纳入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是进行项目投资决策、审批和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依据。未纳入市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能进入项目前期审批环节。

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建立项目库等方式,加强对使用政府投资资金项目的储备。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于每年第四季度启动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工期、年度投资和资金筹措等情况,提出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申请。

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本级政府可用资金规模、项目建设轻重缓急程度等,会同财政及行业主管部门统筹提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建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本级政府的规定,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年度计划制定部门按原决策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者投资概算已经核定;

(二)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安排,应优先保障急迫性强、成熟度高、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项目建设。政府投资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对政府性资金收支进行专项核算,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建立健全项目责任制,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招标投标、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应当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非盈利性工程项目范围按《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0〕40号)和市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集中建设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使用单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该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进行造价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调剂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并在国家规定的各专项验收合格后,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进行竣工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项目完成转入试运行一年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第三十五条  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后评价。项目后评价不得委托参与同一项目前期工作和与项目建设实施等工作有关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后评价应当依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建设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对发现的重大共性问题,向本级政府报告。

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改进。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通过在线平台如实、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变更建设地点或者对已批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是否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三)是否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

(四)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在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系统如实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国有企业、政府融资平台等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各开发园区、云台山景区的政府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连政发〔2009〕48号)及依据该办法制定的政府投资管理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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