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9-00919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9-09-10
标 题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
文 号 连政发〔2019〕91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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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通告

为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推动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一)海岸线、古泊善后河、烧香河南段、烧香河、242省道、S73东疏港高速、连霍高速、沈海高速、新沭河、临洪河合围区域;

(二)连岛;

(三)海岸线、通榆河、长深高速、沈海高速、兴庄河合围区域。

二、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者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者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的;

(二)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

(三)经检测,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规定限值的。

四、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放限值标准、禁止使用区域范围等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依法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五、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市生态环境、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并指导各地相应职能部门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

八、本通告自2019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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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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