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3-00218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3-12-29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规〔2023〕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办规〔2023〕4号.pdf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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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激励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旅游消费潜力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国办发〔2023〕36 号)、《关于促进全省文旅市场加快全面复苏的具体政策举措》(苏文旅发〔2023〕7号)、《连云港市推进文化强市和旅游名城建设 加快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连委办发〔2022〕49号)等系列文件精神,推动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发挥旅游业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旅游品牌创建
(一)对新评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对新评为国家4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以及省级旅游度假区、省级文旅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三)对新评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国家级非遗工坊,省级工业旅游示范区、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省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市级旅游度假区的单位,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国家3A级旅游景区、省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省级非遗工坊、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创建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市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市级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新评定的市级非遗工坊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四)对新评为其他有利于促进全市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国家级、省级旅游相关品牌,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奖励。
二、扶持旅游企业发展
(五)对新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每家奖励50万元;对新进入江苏省旅行社综合排名前30名的本市旅行社,每家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
(六)对新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饭店或金鼎级、银鼎级文化主题酒店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评为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获评市级旅游民宿的单位,给予一次性3万元奖励。
(七)对招引头部文旅企业功能性总部或区域中心驻连的单位,或在连新办的独立法人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优化重组,对投资运营连云港文旅产业项目的单位,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强化旅游市场营销
(八)在本市以外其他地级市以上媒体(含新媒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中心区域、交通车辆等投放旅游宣传广告的,其中画面或文字醒目标注连云港旅游LOGO及连云港旅游宣传口号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宣传补贴。
(九)对承办国家级、省级大型文化旅游活动或文化旅游展会的单位,形成较大影响力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次性宣传补贴。
(十)对由同一组团社组织的、一次组织专(包)列300人(含)以上游客来连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外地组团旅行社,普通旅游专(包)列每列次给予3万元奖励,高铁或动车旅游专(包)列每列次给予6万元奖励(同一组团社最高奖励30万元/年)。
(十一)由同一组团社组织、一次组团包机100人(含)以上游客来连游览2个(含)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外地组团旅行社,每团组给予2万元奖励(同一组团社最高奖励20万元/年)。
(十二)对一次性组织境外游客来连游览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地接旅行社给予奖励。组团人数10—99人,按照50元/人次给予奖励;组团人数100人(含)以上,按照100元/人次给予奖励(同一地接社最高奖励30万元/年)。
(十三)对组织接待外地游客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本市地接旅行社,全年累计接待游客10000人次(含)以上,按15元/人次一次性予以奖励(同一旅行社最高奖励20万元/年)。
(十四)对没有通过地接旅行社组织游客游览我市2个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在连住宿的外地合作旅行社,全年累计组团量8000人次(含)以上,按15元/人次一次性予以奖励;全年累计组团量10000人次(含)以上,按20元/人次一次性予以奖励(同一旅行社最高奖励30万元/年)。
四、激活旅游综合消费
(十五)对延长开放时间并举办夜间文旅消费活动的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博场馆,按照不超过活动成本30%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开展常态化小型文旅演艺演出,且年均演出不低于50场的小型特色夜间剧场,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对常态化开放的民办博物馆、纪念馆等文博场馆,每年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助。
(十六)对新创排富有连云港地方文化特色,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旅游演艺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创排单位不超过作品成本制作费30%、25%、20%的奖励;获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的演艺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创排单位不超过作品成本制作费15%、10%、5%的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十七)对新创排富有连云港地方文化特色,获省级及以上赛事奖项且常态化演出的旅游演艺项目,根据项目创排投入不同,分别给予每场次不高于2万元(总投入100万元以下)、5万元(总投入100—500万元)、10万元(总投入500万元以上)补助。
(十八)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各级旅游文创商品大赛且获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旅游文创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获省级旅游文创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市级“连云港礼物”旅游文创商品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同一个(系列)产品按照最高奖励补助,不重复奖励。
(十九)举办连云港文旅消费季活动,每年面向全国游客发放连云港文旅消费券不高于500万元。
五、壮大旅游人才队伍
(二十)对“连云港市金牌导游工作室”每年给予1万元补助。对在连云港市域工作满5年,新评为国家“金牌导游员”“金牌讲解员”的个人,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二十一)对经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推荐参加各级导游或讲解员比赛且获奖的个人给予奖励。获国家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获省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获市级赛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0.5万元奖励。
六、附则
(二十二)对当年度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本措施不再重复支持;对获得多个类别奖励的单位(个人),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奖补资金从市旅游发展专项等资金中列支。
(二十三)以上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止;本措施由市文广旅局会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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