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4-00092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4-05-13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24〕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规发〔2024〕3号.pdf |
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等文件要求,经市十五届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市政府决定重新公布全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海州区和连云区为三类地区,各划分为1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为四类地区,各划分为1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二、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发〔2020〕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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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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