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政府办 发布日期:2025-02-20 06:24 访问量: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www.ju111.net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驾驶员、出租汽车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社会公众出行需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经营服务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包括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出租汽车应当遵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规范有序、公平竞争、巡网融合、优质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建立出租汽车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在资金、用地、设施建设等方面建立保障体系,统筹巡游车和网约车融合发展,构建品质化、多样化出行体系。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出租汽车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出租汽车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出租汽车经营管理,并负责具体实施海州区、连云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赣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汽车行业治安管理工作,协助做好驾驶员从业资格背景核查和车辆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出租汽车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设备、价格违法以及其他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运价监测,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和分类管理措施,加强出租汽车行业信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数据、税务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不良记录名单制度,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制定巡游车运力投放计划;适时发布网约车运力规模和市场供需等信息,引导网约车市场合理有序发展。
出租汽车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运价调控机制。巡游车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条 巡游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为八年,有效期内经营权不得出租或者擅自转让。
新增的巡游车经营权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运营方案、服务质量状况或者服务质量承诺、车辆设备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因素,择优配置巡游车经营权,向中标人发放经营权证明,并与中标人签订巡游车经营权协议。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
(三)在本市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即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服务场所、服务人员等;
(四)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四年,自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推动巡游车与网约车融合发展。推动巡游车驾驶人员与网约车驾驶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合并开展,促进驾驶员在巡游车、网约车两种业态之间的双向流动。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申请之日前2年内无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电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政策措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建设、运营等单位在机场、车站、码头、医院、景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合理规划、建设出租汽车综合服务区、停车场、专用泊位、临时停靠点及充(换)电设施并加强维护管理。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
第十七条 推广应用出租汽车电话召车服务。在大型社区、医院等老年人活动集中的场所,应当因地制宜设置“一键叫车”候客点及便捷叫车按钮,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老年人等有需要的乘客提供无障碍车辆及其他无障碍服务。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处置措施和责任人等内容。
发生突发事件时,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服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信等部门建立出租汽车行业联合监管机制,制定风险监测研判、重大事项联合督办、联合约谈、驾驶员从业资格核查推送、交通枢纽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执法协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维护出租汽车经营秩序。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网信、数据等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数据信息分析和应用,实现数据传输、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功能,定期发布行业发展规模、市场运营状况、服务质量等动态监管信息。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交通运输、公安、税务等部门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出租汽车登记、营运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和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准入退出、延续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合乘者选择乘坐合乘出行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者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以免费、互助的原则进行私人小客车合乘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