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23-0021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3-12-29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规〔2023〕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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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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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连云港市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促进旅游度假区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及《江苏省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旅游度假区,是指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认定,依托优质旅游度假资源、设施、服务与环境,为旅游者提供度假休闲服务,具有明确空间边界和独立管理机构的区域。

第三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文化铸魂、旅游为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旅游度假区文旅融合、管理规范、服务提升、科学发展,引导旅游者文明旅游,推动旅游度假区绿色低碳发展,完善旅游休闲度假体系,提升旅游核心竞争力,为推进连云港文化名城和旅游强市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自愿申报、规范认定、动态管理和示范引领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地域界限明确,面积大小适宜,原则上不小于5k㎡,不大于20k㎡。地域范围应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避让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确需占用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管控要求。周边环境、景观风貌与旅游度假区发展要求相协调,区内及周边3km范围内无洪涝、滑坡、崩塌等可预测性自然灾害威胁,无明显安全隐患,无污染源。

(二)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各项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区内应有满足未来建设发展的预留用地。

(三)管理机构统一有效,市场运营主体清晰。投资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旅游度假项目,并在功能配套、基础设施、业态更新和环境改造等方面有持续性投入。

(四)旅游度假设施设备齐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旅游业态丰富,能满足游客的住宿、餐饮、康体、娱乐、休闲、购物、文化体验等度假需求。各类住宿设施总房间数不少于200间,其中高品质酒店、精品民宿的房间数占比不低于1/3。

(五)公共服务完善,具备智慧化管理手段、旅游安全紧急救援与公共卫生防疫能力,能提供优质的旅游交通、信息咨询、安全保障、便民惠民、公共行政、消费维权等服务,能满足老人、儿童、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需求。区内2A级及以上旅游厕所数占比不低于1/3。

(六)市场结构合理,上年度游客规模达到20万人次,其中市外游客占比不低于1/3,过夜游客占游客总人数比例不低于1/4。品牌形象的识别度、知名度、美誉度高,游客满意率达90%以上。

(七)近三年无生态环保、公共卫生、旅游安全等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和重大旅游负面舆情发生。

第六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地县区(含功能板块,下同)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提交下列预审材料:

1.县区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件(含县区级相关部门初审意见);

2.市级旅游度假区申请报告书,包括旅游度假区基本信息(含名称、管理机构、四至范围及坐标、面积、总览图等)、休闲度假资源和产品情况、度假设施分布和经营状况、旅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游客满意度等内容;

3.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组织预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

(三)正式申请。通过预审的申报单位,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下同)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通过预审后的申报材料。

(四)审核办理。申请受理后,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同相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认定。

第七条 申报市级旅游度假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报材料,如有虚报、瞒报、造假等情形,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完成市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审查和报批工作。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修编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论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同步开展总体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相关部门召集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总体规划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应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突出文化内涵、市场主导、产业集聚和主题特色,促进旅游度假区可持续发展。规划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产品业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土地利用、市场运营、体制机制、管理保障等。

第十一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属于国土空间专项规划,应将其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经批准后的总体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需要对市级旅游度假区总体规划进行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依法依规履行建设用地手续。投资经营者可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照规定的用途、期限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坚持严格保护、注重特色、有序开发、持续利用的原则,依托各地优质旅游度假资源与环境,保护利用好各类历史文化遗产,建设山地、河湖、湿地、温泉、海滨、森林、古城、古镇、乡村、文化、科技、康养、体育等类型多样的旅游度假区。

第十四条 鼓励市级旅游度假区采用多种市场机制和投融资方式,利用当地特色文化和生态资源,开发沉浸式文旅体验、体育健身、旅游演艺和休闲娱乐等旅游度假项目,推进旅游新业态发展、新技术运用和智慧度假区建设。

第十五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绿色低碳发展、高质量发展要求,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监测体系,促进与周边社区和谐共生发展,游客量不得超出生态环境承载力。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完善环境基础设施,推广清洁能源使用,强化污染治理措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内禁止开山采石、挖沙取土、采伐林木、过度取用地下水等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景观的行为。

第十六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应加强品牌建设和营销推广,构建多平台、多渠道、多终端的宣传推广网络,全面提升旅游度假区品牌知名度、美誉度。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

第十七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需变更名称的,应当报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同意;调整空间边界的,应当经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十八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给予取消等级处理:

(一)存在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行为的;

(二)资源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

(三)发生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因经营管理不当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因规划布局、土地用途等调整,不再具备旅游度假功能的;

(八)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内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政策的以及列入国家、省、市级旅游重点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第二十条 对市级旅游度假区内列入国家、省、市级的重点产业项目,优先申报市级以上各类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市级度假区的交通连接线纳入全市综合交通规划,其中与国家3A级(含)以上景区的度假区交通连接线,优先安排有关建设资金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旅游度假区标识标牌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统一制作、颁发。未被认定或者被取消市级旅游度假区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称谓和等级标识标牌。

第二十三条 办法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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