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9-011601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9-12-31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19〕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pdf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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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城市建设资金筹措力度,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提高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符合条件均应依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市住建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市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单位做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第四条 一般新建项目按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一般改建和扩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10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52.5元/平方米征收配套费:
(一)幼儿园、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等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不含生产、经营性项目);
(二)社会福利事业项目;
(三)地方财政预算资金部分拨款的文化、体育、卫生等公共事业项目;
(四)国家、省另有减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一)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二)部队营房及军用设施;
(三)工业生产性项目(不含附属办公楼等配套项目);
(四)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中小学教学用房及相关配套服务设施;
(五)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房、公租房和廉租房、两限房等);
(六)地方财政预算资金全额拨款的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七)国家、省另有免征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住建部门根据相关材料进行核算,出具缴纳配套费通知单,建设单位应按照通知单要求缴纳配套费,不得拖欠,不得冲抵。
建设项目应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向配套费征收部门缴纳配套费。
第八条 征收配套费要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及标准严格足额及时征收到位;符合减免配套费条件的,履行以下报批手续:建设单位提出减免配套费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并提交项目立项批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减免配套费的政策性文件,由市住建部门对具备减免条件的及时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住建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九条 市住建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追缴超建面积的配套费。
第十条 征收配套费实行公示制度,征收具体建设项目配套费时应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的政策依据和标准等内容。征收配套费应当使用财政票据。征收的配套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配套费征收部门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4〕35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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