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1-00544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1-12-31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21〕1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规发〔2021〕10号.doc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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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步伐,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不含赣榆区,下同)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以及建筑垃圾)。
第三条 按照“产生者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或者垃圾转运站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不含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到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收集场所的费用)。
第四条 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的居民,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拟定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文件并指导实施。
市税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市发改、民政、财政、住建、人社、医保、市场监管、公安、退役军人事务、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征收。按照营业面积征收的单位,营业面积(包括餐厅、操作间等)以有效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上标明的建筑面积计算;不能提供有效证件或者有效证件载明的面积与实际面积有明显差距的,以实际丈量的面积计算。各类市场、商场,有经营管理单位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缴费主体。
第七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应本着提高收缴率、降低收费成本以及方便缴费的原则征收,具体如下:
(一)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税务部门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将收入缴入国库,列“103043313城镇垃圾处理费”科目。
(二)商场(超市)、市场、餐饮、宾馆、娱乐等行业以及驻连部队、大中专院校、职业教育学校等单位,由各区城管部门核实收费金额,缴费人在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三)税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公共管理或者社会服务职能的机构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使用自来水的住户,税务部门可以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按照每户每月5元的标准代收城镇垃圾处理费,与水费一票征收;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栏中备注代征的城镇垃圾处理费金额,作为缴费凭证。属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范围的,居民持相关证明或者证件向供水企业登记后,免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居民可以在供水企业所设营业网点、代缴代扣点、自助服务点以及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需要办理退费的,应当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及其委托代征单位误收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代征单位申请办理。
第九条 税务、城管、财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做好信息数据互联互通,每季度核对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解决收费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通过信息平台实现征收对象相关信息、核定数据、税务征收数据的交互运用和综合分析,提高征缴效率,降低征缴成本,优化缴费服务。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功能板块管委会以及市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共享以下信息:
(一)参加城镇职工社保在职人数;
(二)宾馆、招待所行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登记的床位数;
(三)商场、超市、餐饮、桑拿、歌舞厅、美容美发、网吧等相关餐饮娱乐行为办理营业执照时核准的营业场所面积;
(四)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人口、市总工会认定的困难职工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重点抚恤优待对象;
(五)其他需要共享的信息。
第十一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调整后,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不再将每户每月5元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列入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物业小区内的清洁卫生属于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其产生的费用纳入物业服务成本。住建部门指导各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收费金额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代收手续费应纳入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征收金额的3%拨付。
委托市自来水公司代征的,实际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各区最近年度统计公布的常住人口比例确定各区金额,入各区国库;其他方式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按照征收对象属地原则入各区国库。
第十三条 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未按时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
第十四条 积极推进建立差别化的城镇垃圾收费制度,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市发改部门会同市城管部门制定。征收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按照“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实行分类垃圾、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对生活垃圾按规定分类、回收和达标处理的,可以减免城镇垃圾处理费。
物业服务企业积极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将分拣出的可回收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的,给予奖励和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区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2006年11月16日发布的《连云港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连政发〔2006〕2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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