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22-00281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22-10-04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规发〔2022〕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连政规发〔2022〕3号.pdf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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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江苏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1〕40号),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项目建设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应当实行集中建设,可以从事集中建设组织实施工作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由市政府确定。根据突出专长、分类实施的原则,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承担相应类别的市级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
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是指由政府指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市级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工程建设单位职责,执行批准的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概算,控制工程工期、投资,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包括以下资金渠道: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用于项目建设的资产置换收入、部门预算(结余)资金、非税资金、上级补助等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实行集中建设的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社会事业工程项目;
(三)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四)政府确定实行集中组织建设的其他非盈利性工程项目。
本条(一)(二)(三)款所述工程项目是指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建设。
市政府就第三条(一)(二)(三)款中特定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的主管部门,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的集中建设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协调和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市政府就特定工程建设项目成立领导小组的,按其领导小组职责开展工作。
第七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筑师负责制、工程总承包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鼓励采用装配式、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 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议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推进会议;
(二)会办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推进过程中重大问题。整理上报需领导小组协调的重大事项;
(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指导、督促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
(三)建立对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考核评估制度,考核评估结果作为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奖惩的依据,考核评估优秀的给予奖励,考核评估不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清退;
(四)组织实施集中建设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统计上报项目建设情况,并对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检查;
(五)协调解决集中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六)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条 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市政务部门负责完善工改系统,满足集中建设工作需要;
(二)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明确集中建设有关事宜,审核项目投资计划,按照规定开展项目督查、综合验收及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集中建设工程项目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和执行管理。对项目投资及概算进行评审,核定项目集中建设管理费,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集中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市审计部门负责适时将符合条件的集中建设项目纳入计划并开展审计监督;
(六)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审批集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
(七)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八)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批交通安全意见,处置协调干扰影响工程建设的治安事件;
(九)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渣土运输手续;
(十)市水利部门负责审批职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协调办理占用河道手续。
市相关部门在做好工程项目监管的同时,应积极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合力推进工程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建设计划,确定项目方案,编报项目预算;
(二)负责筹措协调资金、征地拆迁、办理用地手续;
(三)负责组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报批工作;
(四)提出项目使用需求意见;
(五)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置事项、工程规划许可的办理;
(六)参与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的编制和施工图设计交底;
(七)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接收项目使用移交;
(八)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明确本单位的代表,负责项目推进过程中的沟通协调事项;
(十)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编制财政性资金年度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十一)按照资金年度预算,筹措建设资金并及时拨付;
(十二)按照规定,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第十二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二)负责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以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名义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的各项建设手续。鼓励推广使用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技术,在工程采购中加大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比例;
(三)配合项目使用单位编制资金年度预算;
(四)负责工程施工相关的招标采购、现场管理、投资管理、竣工验收、档案资料、项目移交等,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五)按有关规定及时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经项目使用单位提出,可协助项目使用单位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相关手续,具体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明确;
(七)及时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工程项目情况;
(八)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其他职责。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向集中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的申请,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函复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事宜,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
大型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集中建设主管部门提请市政府或以其他方式由市政府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其他工程项目由集中建设主管部门确定集中建设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明确集中建设相关事宜,并将批复抄送集中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文件和有关规定,及时对接沟通,以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六条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循“投资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实行建设全过程造价管理,严格控制投资总额。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应加强项目前期调研论证,保障工程项目合规、合理、可操作。大型及以上工程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有关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做好建设方案、投资、工期等前期工作的论证核算。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由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提前报告,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组织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质量安全及工期进度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及备案。项目全部完成后,项目使用单位会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综合验收申请,验收合格后,财政部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于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10日内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项目使用单位配合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于1个月内完成资产交付使用。1个月内未完成资产交付的,非工程质量、未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等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原因,竣工验收合格(备案)1个月后项目使用单位即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交付行为不属于权属转让范畴。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配合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手续,项目产权登记到项目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分别进行账务调整,完善相关资产档案、财务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自集中建设工程项目交付后3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上报;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需报决算审批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自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建设档案、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同时做好相关资料备份工作。
第二十四条 集中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负责项目维护管理工作。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做好跟踪服务,组织工程质量和建筑设备保修范围、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质量保修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和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财务管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六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工作突出,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有效节约投资的,给予其奖励。具体奖励方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项目质量、工期、节约投资等情况拟订,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建立参建单位考核机制,规范参建单位建设行为。
第二十八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规则、招投标管理、材料设备采购、施工现场管理、签证变更管理、工程款支付、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形成内部互相制约的机制,提升管理效能,通过加强关键环节管理防范腐败风险。
第二十九条 与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承担集中建设项目的具体业务。
第三十条 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参建单位履约评价体系,对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控制等方面进行服务质量评价。对造成投资失控、工期延误和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相关参建单位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中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分类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改革和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建规字〔2017〕1号)附录1《相关概念定义》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1月30日。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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