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k12498411/2017-00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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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二十八条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7〕58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大力推进创业富民,促进更高质量就业,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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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政办发〔2017〕58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二十八条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二十八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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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4月7日


连云港市鼓励全民创业政策二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大力推进创业富民,促进更高质量就业,打好聚焦富民主攻仗,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创业者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登记,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目录中未列入的新兴行业、新型业态,非禁即可,予以核定。

  第二条  对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除法定及上级指定的外,实行同城通办,由创业者自主选择登记管理机关就近办理。新设企业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三条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养老服务、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四条  市本级和各县(区)创业担保基金总额分别达到3000万元和1000万元,撬动创业担保贷款规模达到2.5亿元。

  第五条  将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扩大到创办个体工商户(含网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城乡劳动者,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个人贷款10万元以内的部分据实贴息;给予企业贷款200万元以内的部分50%贴息。

  第六条  扩大返乡农民创业担保贷款抵押物范围,允许农村承包土地流转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作为抵押物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第七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评市级以上优秀创业项目以及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第八条  对市区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且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符合条件的初次创业人员,按照不超过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第九条  对市区领取营业执照3年以内,吸纳毕业2年内未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或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就业,且正常经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初次创业人员,按照实际带动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第十条  每年遴选认定一批市级创业示范基地,按每家不超过10万元或不超过建设总额5%的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一条  对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按在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3年内经孵化成功后搬离并在外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初创企业户数,给予基地(园区)每户5000元的创业孵化补贴。

  第十二条  市区范围内,对进驻市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初次创业人员,按照不超过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房租(摊位)租金和水电费补贴。

  第十三条  每年遴选扶持20个市场前景好和就业拉动力强的市级优秀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1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年向省推荐30个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争取省级资助。

  第十四条  对正常经营1年以上正常纳税、带动就业5人以上的初创小企业,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创业培训结业学员,创办企业并持续经营1年以上,给予企业主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对吸纳分流职工的企业,由就业专项资金按规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企业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五条  对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3年内的创业者,企业注销后登记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不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时间)以上的,按照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贴,用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六条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城镇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申领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职创业、离岗创业,进一步完善人事管理、薪酬激励等配套政策,落实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和创业股权激励政策,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

  第十八条  在连大中专院校创建创业学院,建立创业教育课程资源共享平台,推行在线开放课程和跨校学习的认证、学分认定制度。

  第十九条  对具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毕业前2年的在校大学生),参加人社、财政部门认定的培训项目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深化政府购买创业培训服务,对专业机构、社会力量开发的专项创业培训项目,经评估认定,可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和培训补贴范围。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各类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重点面向低收入农村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登记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全面实施免费职业培训。扩大政府购买技能人才培训成果范围,对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分别按照不超过500元/人、1500元/人、3000元/人、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第二十二条  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企业,根据不同职业(工种)的培训成本,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培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引导社会资源设立创业服务公司等创业服务机构,对集聚作用明显、税收业绩显著,并办理社保、依法纳税的创业服务机构,按其托管服务的企业数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四条  支持骨干民营企业依托技术、产业、规模优势兴办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聚焦明确的细分产业领域,牵头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对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认定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分别补足到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五条  推进返乡农民工创业园建设,对达到市级示范标准的,享受同等创业示范基地运营补贴和创业孵化补贴政策,并推荐参加省级评选。实施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行动,组织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民工参加创业培训。

  第二十六条  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建设,完善街道(乡镇)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功能,增设创业综合服务窗口,高标准建设创业型街道(乡镇)、社区(村)、园区,为城乡劳动者免费提供普惠性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  依托12345政务服务热线,设立创业富民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咨询投诉,对反映的问题做到事事有回应、件件有答复,反馈时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通过各类创业创新大赛、技能状元大赛以及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每年评选创业明星、最美创业者和港城名匠,分别给予一定的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17-2020年。各县(区)可参照制定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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