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4-0016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4-12-25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4〕153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150108143632840.doc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全面清理现行规范性文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对象
市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制度性、政策性文件,包括:
(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由部门或有关单位起草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二)以部门名义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合法原则。所有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符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审批制度改革精神。
(二)坚持合理原则。规范性文件中的管理制度、工作措施必须合理、适当、高效、便民。
(三)坚持有效期原则。凡颁布实施满五年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予以废止。
(四)坚持精简效能原则。凡是照抄照搬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废止。
(五)坚持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即由起草单位或实施单位(以下简称清理责任主体)提出清理初步意见。文件实施涉及多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商其他单位提出清理初步意见。
三、清理处置措施
各清理责任主体按照下列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初步意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废止。
1.主要内容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相抵触或所依据的上位法已被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
2.主要内容超越制定机关权限,包括规定了当属中央和省的权限,或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
3.施行期限已满、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规定事项及任务已完成,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4.主要内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包括明显不符合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精神,带有明显计划经济色彩,严重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政社不分,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不符合世贸组织运行规则以及妨害社会主义统一市场运行规则的;
5.主要内容照抄上位依据的或上位法已有明确具体规定的;
6.主要内容已不适应工作需要或已被其他有效文件代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修订。
1.有关规定与上位法和国家重要的方针政策不一致,特别是不符合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
2.规定的管理职责已调整或管理方式已改变,规定的管理部门已被撤销、合并或名称已变更的;
3.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
4.规范性文件涉及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依法下放给下级人民政府或部门管理的。
(三)对上位法没有变化,文件内容适当的,确定为继续有效。
(四)对2013年清理时确定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不得确定为继续有效。对已经修改或不再执行的,确定为废止;尚未修改但不宜废止的,仍然确定为修改。
四、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2015年1月1日-1月12日)。各有关单位根据要求明确清理责任主体和人员,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做好清理前期准备工作。
(二)开展清理阶段(2015年1月13日至2015年1月31日)。各清理责任主体对附件3中现行规范性文件分别提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对附件3中确定为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初步清理意见,并填写附件1表格,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清理初步意见的纸质档、电子文档,被清理文件纸质文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中心511房间;联系电话:85825651,13675285645;电子邮箱:sfzbfgc@163.com)。
(三)清理意见审查阶段(2015年1月31日至3月31日)。市政府法制办组织人员逐件审查各单位提交的初步清理意见,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最终确定处理意见。
(四)清理结果报批阶段(2015年4月1日至4月30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完成清理意见的审查后,形成清理审查意见随同清理结果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五、相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和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举措,是夯实法治基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重要保障。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将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作为全面贯彻落实推进依法行政的一件重要工作来抓,认真组织开展规范性文件再清理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规范性文件再清理工作业务性强、时间跨度大、涉及方方面面的内容。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清理工作组织领导,严格按照统一部署,明确机构和人员,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合理安排时间,确保清理工作按时、有序开展,并顺利完成。为加强工作联络沟通,请市各有关单位于2014年12月30日前将附件2表格填写完整后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
(三)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再清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对各有关单位报送的清理初步意见进行审查,向市政府报送清理审查意见。请市档案局配合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四)确保清理质量。各单位清理初步意见必须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过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并由负责人签字后报送。
(五)强化沟通交流。各有关单位在清理工作中遇到有关清理原则和标准、适用法律规范问题或者疑难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反映,以便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规范性文件清理登记表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3.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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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25日